被执行人任某某、杨某某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经过拘留后仍然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法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提起的刑事自诉,通过向被告人辩法析理、晓以利害,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履行,与原告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人申请撤诉,本院同意其撤诉。
基本案情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任某某和杨某某夫妇系同村居民。2014年10月1日,二被告向沈某某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今借沈某某现金拾伍万元整(15000),每元每月利息贰分五厘。借款人任某某;担保人杨某某。2014、10、1号。”2015年1月10日,被告任某某和案外人张亚美向沈某某借款350000元,同时出具借条:“借条,今借沈某某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元)。每元每月利息贰分五厘。借款人张亚美,任某某。2015年元月10日。”2016年9月10日,任某某书写说明:“说明,我腿疼行动不便。2016年8月份利息壹万贰仟伍佰推至到2016年9月10号晚才给。任某某,2016年9月10日。”
2016年10月17日,原告沈某某向本院控告被告任某某杨某某。2017年4月27日,本院制作(2016)豫1302民初4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任某某和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沈某某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1日起按月息2分支付至款付清之日 止)。案件受理费9820元(含保全费1020元),由二被告负担。”2017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沈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被执行的财产,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申报财产,经过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9月28日先后两次拘留。被执行人任某某,任某某仅在被拘留后履行了五万元。
2017年年底,沈某某以被告人任某某、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出控告。本院立案后对任某某、杨某某进行传讯,通过向被告人任某某、杨某某辩法析理、晓以利害,督促其积极履行。被告人认识到自己消极履行、拒不履行的危害性,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当即拿出多方筹措的20万元现金,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8年8月10日,被告人对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申请执行人沈某某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控告,本院裁定准许申请执行人沈某某撤回控告。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被执行人任某某、杨某某在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缺乏法律意识,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不积极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在有一定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申报财产,经过两次拘留仅履行少量债务,情节较为严重。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主动向被告人释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构成及法律后果,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真悔过,主动与沈某达成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民事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与被告人达成刑事和解,申请撤回控告,考虑到被告人已经积极悔过并弥补自己的过失,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轻微,本院裁定准许申请执行人沈某某撤回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