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将爱车交洗车行洗车时,一时疏忽将现金放在车内,被洗车工看到后竟生贪念将钱偷走。8月18日,被告人杨某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1100元。
被告人杨某,案发时为南阳市宛城区某洗车行的洗车工。2009年6月20日上午,被害人刘某将自己的黑色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放在该洗车行冲洗,被告人杨某在擦拭该车内部时发现驾驶员座位右侧扶手箱内放有一叠百元面值人民币,顿生歹念,借将该车开到旁边停放之机,盗走现金1100元,后逃往外地挥霍一空。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