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上午,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申请人杨某与被执行人韦某的父亲签订和解协议,约定以韦某父亲名下的信用社股金折抵执行款,韦某的父亲将尽快办理股金转让手续,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结案,韦某的父亲这才松了一口气,自己的女儿今后不会再因为前夫的借款被法院追着执行了。
被执行人韦某的前夫刘某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家庭生活急需用钱为由向申请人杨某借款15万元,借款到期后拒不偿还,杨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刘某、韦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杨某借款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某、韦某迟迟不予履行,杨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干警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刘某、韦某拒不申报财产,也不予回应。 7月4日清晨,执行干警在韦某家中将韦某强制拘传,韦某辩解说她与刘某2016年已经办理离婚手续,钱是刘某借的,自己不知道。执行干警告诉韦某,法院判决书上明确刘某和韦某均有还款义务。因韦某不愿偿还债务,宛城区法院执行局决定对被执行人韦某司法拘留15日。
看到法院要拘留韦某,跟着韦某来到法院的韦某父亲慌了,为了不让女儿进拘留所,韦某的父亲表示愿意在执行干警的监督下用自己名下的信用社股金抵债,遂请执行干警协调与申请人协商,7月4日,韦某的父亲在承诺书上签字,用自己在信用社的股金为女儿担保、还债:“……我自愿以信用社股金做为担保,三天内将股权转让给杨某(申请人),折低价以信用社公示价为准,喻(逾)期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当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法院才解除了韦某的拘留手续。
因为股权变更短时间内不能完成,7月19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韦某重新约定协议条款,申请人申请法院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