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申请执行人张女士在我院有一起执行案件,其多次打电话、到法院找不到承办人。南阳中院和我院党组高度重视,立即成立由纪检监察处、执行局等组成的调查组,共同就媒体反映的情况进行核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高某某、张某某申请执行宋某江、叶某建、河南众兴物流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我院立案执行后,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2017年4月20日、5月9日、8月10日督促被执行人履行赔偿义务,后经二被执行人宋某江、叶某建双方协商由二人共同支付该赔偿款。2018年1月11日我院接到中院督办通知后,于1月12日再次传唤被执行人叶某建到庭履行义务, 1月16日19时,该案执行款项全部执行到位。1月17日我院将该案的执行款送交申请人高某某、张某某。本案现已执行终结。
经查,执行过程中,负责执行该案的工作人员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在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不报告财产的情况下,未采取失信惩诫及“四查”措施,致案件未能及时执结,同时,也没有向当事人反馈执行工作情况。为此,我院已对其提出严肃批评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目前,我院已在全院开展工作作风整顿活动,要以此事件为鉴,举一反三,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推动执行工作有序开展,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攻坚战。
感谢社会各界监督和支持法院工作。
宛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