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一刻车像是飞出去了似的,我啥也记不清了。”2016年5月9日下午,在河南省淅川县东方驾校,淅川县人民法院刑二庭用巡回审案的方式,公开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之一的魏某至今不愿回忆起这起造成一死一伤的惨剧。
这起发生在去年10月6日的车祸,在淅川县当地轰动一时。魏某借了驾校的车学驾驶技术,并找来朋友王某帮忙教车。两人给车辆加油后,车发动不了,王某就到尾部推车,车启动后,坐在驾驶位上的魏某慌张之下无法控制车辆,致使车辆冲上公路,造成了一死一伤的惨剧。
庭审:还原这起“意外”的事故
“带被告人到庭。”5月9日下午3时许,在淅川县东方驾校,随着审判长王平法槌敲响,这起交通肇事案正式开审。当地5所驾校的学员以及周边群众百余人立即围了过来,当看到被告人之一的魏某如此年轻,大家不由得发出一阵叹息声。在公诉人宣读公诉书中,在审判长的讯问中,在两名被告人的陈述中,这起充满了“意外”的车祸渐渐浮现在了旁听者的眼前。
2015年10月6日上午,由于要考科目二了,被告人魏某便通过朋友张某借了一辆淅川县某驾校的教练车来练车,同时喊来拥有B照的被告人王某帮忙招呼自己练车。当天上午11时30分许,魏某在淅川县财富天下练车场内练完车后,发现车没油了,就让王某开车带着自己到县城灌河路一加油站加油。可是车辆加完油后,却启动不了,由于在练车场时看到有教练是推着这辆车发动点火的,于是王某就指示原本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魏某来到驾驶位上操作,同时将档位挂在二挡,而王某自己则到车尾去推车。
不料,车辆在推动下启动后冲入灌河路,先后撞上在灌河路与钟观路交叉口卖馍的温某,卖馍车又与骑电动车的毕某相撞。接着该车又向南逆行进入道路东侧车道,与停放在路中间花坛旁的一辆轻型货车相撞后,冲入道路中间的花坛,撞上花坛内树木后才停了下来。该事故造成温某死亡,魏某和毕某受伤,该教练车及轻型货车受损,道路绿化设施损坏。事后经淅川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王某和魏某共同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判决:两被告均获两年有期徒刑
这起事故发生后,在淅川当地造成了很大的轰动,特别是在驾校学员中引起了很大恐慌。因为该案被告人系驾校学员,为了起到“开审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针对当前社会“学车热”、交通事故频发等特点,淅川法院决定将庭审设在淅川最大的某驾校场内,并特别邀请了淅川县交警队、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和县内五所驾校的教练、学员,以及附近的群众近百人参加了旁听。
“我是好心给魏某帮忙指导练车。特别是车打不着火后,我想着她是女同志推不动车,于是就别上档,让她坐车上掌握方向我推车,谁能想到车推动后会造成了这种局面……”庭审中,被告人王某辩解道。
被告人魏某则在最后陈述中说,她对自己的行为特别后悔,特别是对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严重伤害深表歉意。魏某今年29岁,是位年轻的母亲,膝下有两个孩子,一个3岁,一个只有1岁。庭审最后陈述时,说起两个幼子,谈起生病的父母,她不禁泪流满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共同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但鉴于被告人王某、魏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现场开庭审理,非常直观生动,让我印象深刻,让我们充分认识到了做为一名司机安全驾驶的重要性。”庭审结束后,参与旁听的驾校学员小赵感触地说道。
点评
当前社会,“学车热”愈演愈烈,因驾驶员驾驶技术不精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也频频发生。然而驾驶员开车时不仅要有良好的身体素质,也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更要熟知交通法律法规和其它相关知识,提高自身的职业技能和交通安全意识。本案中,车子发动后,因为驾驶人员魏某慌张之下无法控制车辆,致使车辆冲上公路,造成了一死一伤的惨剧,不可谓不令人触目惊心、扼腕叹息。该案的公开审理也给广大驾驶学员敲响了警钟,要提高自己的心理素质和自身职业技能,熟悉各项操作流程,面对突发状况要保持镇定、安全驾驶。
点评人简介
王磊,男,出生于1971年6月,中共党员,1991年7月进入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工作,现担任淅川法院党组成员、审委会委员,2010年被评为南阳市“全市优秀法官”;2011年荣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个人二等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