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李东红来到9旬老人杨某兰的大女儿家中,在杨某兰大女儿的见证下,双手将执行回来的赡养费交到老人手中。这是宛城区法院干警放弃五一假日,采取集中执行、打击老赖行动中取得的成果之一。
杨某兰今年已经九十六岁了,她和丈夫生了二男三女五个孩子,丈夫去世得早,杨某兰自2009年开始跟着大女儿生活,并经过司法所等主持下和两个儿子达成赡养协议,协议中约定老人的生活费由两个儿子各出1万元放在村干部手中,每月支出生活费400元。后杨某兰的大女儿每月从村干部领取400元。2013年11月份,村干部出具证明,证实闫某兄弟支付的生活费当年元月份已经支完,以后闫某兄弟没有再为母亲支付过抚养费。自2014年10月份以来,杨某兰因病住院,扣除报销部分共计花费医疗费两万多。
2015年杨某兰起诉至法院,要求五个孩子共同支付2013年以来的生活费每月800元,共同承担已经开支的医疗费,两个儿子每月分别支付生活费300元,三个女儿每人每月支付生活费200元。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杨某兰的诉求,并依法做出判决。判决生效后,闫某两兄弟及其中一个女儿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母亲的生活费。杨某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一放假期间,宛城法院执行局放弃休假,集中执行撒网捕老赖,在卧龙区七里园乡找到闫某兄弟后,一方面通过释法说理,劝解两个被执行人:“赡养老人既是中华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你们老娘都这么大岁数了,要在她活着的时候好好尽孝啊!” 另一方面采用法律手段威慑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就要对他们采取强制措施司法拘留。经过耐心劝说和法律威慑,闫某兄妹三人主动将执行款送到法院,由案件承办人将钱交到了杨某兰的手中。
法官提醒:赡养老人是中华传统美德,也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法律规定: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