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警官,你好,我把钱(执行款)给你发微信转帐,(我)就不到法院去了。”3月28日晚,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徐玉群接到一个被执行人的电话,随后,他的微信提示有人加好友并给他转账。隔日上班,徐玉群就把执行款上交到财务科,通知申请人来领执行款,案件成功执结。
2015年10月25日,徐某某驾驶小轿车在南阳市信臣路与滨河路交叉口时,与陈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陈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某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为李某某,该车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陈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某各项损失10万余元,陈某收到赔款后,返还徐某某垫支的2640元医疗费。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被告人徐某某和李某某承担4310元。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依法赔付,因徐某某、李某某没有如期返还陈某案件受理费1670元,陈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承办人徐玉群、邢万里找到被执行人李某某,要求李某某履行生效判决,经过耐心的释法说理,李某某承诺随后会跟法院联系,并留下了徐玉群的手机号。
3月28日晚18时许,李某某给徐玉群打来电话,说要交执行款,但不想再到法院去,要求加徐玉群的微信,通过微信转账把执行款交给了徐玉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