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3月1日晚20时许,南阳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事故一大队民警李大镛、冯耿接群众举报后,身着警服驾驶警车前往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抓捕逃犯包某甲,在其家中当场抓获包某甲,在民警准备将其带入警车离开过程中遭到包某甲伯父包某乙、姑鲍某某(另案处理)、妻子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阻扰,使用撕抓,口咬等方式阻拦民警李大镛、冯耿将包某甲带走,致使包某甲携带手铐当场逃脱,在南阳市公安局瓦店分局民警赶到现场后,被告人包某乙仍煽动群众阻拦民警不让离开。经南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民警李大镛、冯耿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包某乙家属已赔偿事件中受伤的警官李大镛、冯耿并取得谅解。
裁判理由及结果。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包某乙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包某乙家属已赔偿事件中受伤的执法警官,对包某乙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包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现实生活中,群众对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宣布的某项政策、决定、措施因不知情而不理解、有意见,可向这些人员索要文件或法律文书,向相关部门提出质问,要求解释、答复,可采用合法的途径维权。千万不要由于态度不冷静、方法不当而对这些人员实施威胁性语言和类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为,以免像包某乙一样触犯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