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传统风俗习惯的影响,我国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程序繁琐而隆重,迎来送往、馈赠钱财贯穿于缔结婚姻的全过程。其目的,无非是最大可能地促成双方成功的组建家庭。出发点虽然是好的,但婚姻缔结不成时,彩礼返还往往成为双方争执焦点。宛城区法院分析发现,婚约财产纠纷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不良风俗的遗留影响。在过去,我国有男女双方缔结婚约时男方给予女方一定的彩礼即聘礼的风俗,并且基于女性名节的考虑,在男方悔婚时女方不返还聘礼。进入现代社会以来,虽然法律禁止借用婚姻敛财,但男方悔婚时,女方仍认为应遵循传统风俗而拒绝返还。
二是贪财好利的错误心理。在缔结婚约的过程中,男方为了给女方留下好的印象往往在金钱支出上比较阔气,也不会要求女方提供什么收据。因此,婚约缔结失败后,女方尤其是女方父母自认为只要没有字据,男方也无可奈何,便以没有收到彩礼为由拒绝返还。
三是锱铢必较的任性斗气。在男女双方缔结婚约的过程中,一般男方支出的财物较多,女方提出悔婚后,男方自认为感情受到了欺骗,便想从金钱上得到补偿,要求女方返还男方支付的一切费用。面对男方的要求,女方也针锋相对。男女双方的锱铢必较、互不退让,将矛盾进一步激化。
四是合理补偿的正当追求。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女方在双方缔结婚约后替男方照顾男方父母或者出资供男方创业、甚至已与男方同居生活等,女方认为自己已经为男方付出很多,再返还彩礼有失公平。因此,男方悔婚后,女方拒绝返还彩礼。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此类纠纷,宛城区法院建议:
一是加强法制宣传,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识彩礼的性质。在加强宣传婚姻自由,反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的同时,应重视对彩礼性质的宣传,让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彩礼是以婚姻成立为前提,并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不同于一般的赠予,更不同于定金或者订金。这样人民群众对彩礼的性质就会有明确的认识,发生婚约财产纠纷时就会对财产返还问题有合理的预期。
二是把握个案特点,灵活处理婚约彩礼的索要与返还问题。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时,既要考虑法律规定,又要考虑到本案的特点,如一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男女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男女双方的付出是否对等等,综合分析后,作出合理的裁判。这样才能消除双方的抵触情绪,并利于当事人自觉的将彩礼返还。
三是做好引导教育,防范因婚约财产问题矛盾进一步激化。由于缔结婚约的双方均为青年男女,自尊心强而又容易遇事冲动,婚约财产纠纷一旦处理不好就会激化矛盾,引发暴力犯罪。因此,承办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善于扑捉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变化,及时制止当事人的过激言行,引导双方当事人正确认识婚姻问题,彼此尊重对方选择,通过彻底打开心结来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