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呈现出五个特点应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15-09-02 10:24:49


    2015年来,宛城区法院从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民间借贷纠纷呈现出五个特点,直接影响着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引起重视。

    一是涉案标的额较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收入的增加,民间借贷案件已经由传统的小额借贷向大宗借贷转变。据统计,最新发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标的额多在十万元以上,甚至高达百万。一旦欠款一方支付不能便会给借贷一方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

    二是约定利息偏高。民间借贷已经由传统保障性质的互济互助转变为商业性质的资金融通。因此,借贷一方为了省去去金融机构借贷的繁琐手续而提出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高额利息,借出一方为了增加收益也愿意接受高额利息。据统计,民间的借贷月利率多在15‰至40‰之间,远高于同期银行利率,这无疑会加重借贷一方的经济负担,增加收回本金的风险。

    三是多无财产抵押或者抵押不完备。由于民间借贷多为熟人之间进行,因此民间借贷时多数没有办理财产抵押或担保。少数提出财产抵押的也大多停留在书面协议上,并没有真正的办理房产或者车辆的抵押登记手续。待后期进行财产保全或者查封扣押时,方发现书面协议上借贷方同意抵押的房产或者车辆多已变卖,起不到保障债权的作用。

    四是部分民间借贷案件与非法集资案件交叉。由于一些企业和个人采用高额利息非法吸收存款,一些人员或者机构便认为这是一个商机,以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形式向熟人或者亲戚借贷,然后再以更高的利率放贷给从事非法集资的企业或人员,从中赚取利息差。其结果是当利用资金的一方出现经营困难时,不但高额利息难以为继,最初的放贷者也会血本无归。

    五是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而被法院驳回起诉。由于现在的民间借贷数额大,利率高,一些不良借贷者在借贷之初就刻意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材料或住址,以此来逃避还款不能时的法律责任。再加上部分采用先借贷再放贷来赚取利息差的人员因利用资金一方经营困难无力偿还致使其也无力偿还,其便以“跑路”的方式来逃避还款责任。面对这种情况,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常常以不能按照原告提供的信息找到被告人,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

责任编辑:薛超庆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