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4日
农历十月十三
星期四
〓导读〓
【代表委员】
>>济源和焦作两地代表委员与张立勇院长座谈
>>杨万里等代表委员参加省高院宪法日活动
【省院新闻】全省法院多形式宣传第一个国家宪法日
【基层动态】洛阳中院院长给农民工送去15万元工资款
【典型案例】义务帮工伤人 无过错不担责
【代表委员】
>>济源和焦作两地代表委员与张立勇院长座谈
12月3日,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分别到济源和焦作,征求驻当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
驻济源的省人大代表邱英平、李玉田、李秀兰、卢一明,省政协委员杨明,驻焦作的全国人大代表王有利,省人大代表王明德、刘文年、谢述新、周传良、冯富巧、张会艳、荣瑞丰、原金香、张国平、路文、任太平、丁树忠,省政协委员贾九宝、丁云霄在发言中对法院一年来各项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了高度评价,对做好今后的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张立勇院长感谢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表示,对于这些意见和建议,将会一项一项地进行梳理,认真研究,落实到工作中去。对代表委员关注的队伍建设问题,张立勇院长强调要在提升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的同时,以"零容忍"的态度抓好廉政建设,确保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希望代表委员一如既往地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
>>杨万里等代表委员参加省高院宪法日活动
12月4日下午,省人大常委杨万里、马玉霞,省人大代表张洪恩、殷勇杰、金美珍、李江福、周小东、张建中、温力浩、苑梅菊、李海轩、豆雨霞,省政协委员杨树新、张法龙、冯军义、连海涛、苏小伟参加了省高院举行的第一个国家宪法日座谈会。代表委员在发言中对省高院在首个国家宪法日举行法官集体宣誓等活动给予高度评价,建议法院继续坚持下去,并把普法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
【省院新闻】
>>全省法院多形式宣传第一个国家宪法日
12月4日是第一个国家宪法日,全省法院结合实际,开展一系列法制宣传活动。
12月4日下午,省高院举行第一个国家宪法日暨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了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师生以及媒体、群众代表参观了宪法宣传展板、观摩了行政审判庭审、参观新媒体工作室,给他们赠送了《宪法》单行本及相关普法书籍,举行了庄严的法官宣誓活动和第一个国家宪法日座谈会,就弘扬宪法精神进行了交流。
张立勇院长强调,要牢固树立宪法至上的理念,始终把宪法作为最高行为准则;坚持公正司法,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尊重和保障人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推动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法制统一;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宪法意识。
昨天和今天,全省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纷纷采取组织法官集体宣誓、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进行法律咨询、制作展版、发放法治宣传彩页、短信平台群发等形式同步开展第一个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
>>省高院公布全省法院农民工维权热线电话
11月30日,省高院公布了本院和全省各中级法院第六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的维权热线电话,省高院的维权热线电话是0371-65768520。与维权热线电话同时公布的还有全省法院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范围,特别是将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纠纷案件;其他涉及农民工工资、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的民事、行政、执行等案件纳入范围。
>>爱心捐助给留守儿童送温暖
11月28日上午,省高院、漫画月刊联合爱心企业启乘名车广场共同在驻马店市第十九中学举行"让爱启程---关爱留守儿童城乡孩子手拉手"爱心捐助仪式。启乘名车广场购买了价值3万元的书包、图书、篮球等文具用品,赠送给十九中学的300余名留守儿童,还与20名留守儿童成功结对。
省高院豫法阳光微博对该次捐赠活动进行了实时播报。
【基层动态】
>>洛阳中院院长给农民工送去15万元工资款
某公司欠肖某某等30余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5万余元拒不支付,肖某某等到法院起诉后,经法院迅速立案、审理、执行,案件得到妥善解决。12月2日上午,洛阳中院院长曲海滨赶赴洛宁县一建筑工地,将15万元工资款送到农民工肖某某等人手中。拿到工资款的肖某某等人激动地说:"感谢法院,终于拿到拖欠了快2年的工资!"
>>鹤壁中院:与学校联合开展普法情景教学
11月27日下午,鹤壁中院与湘江小学联合开展普法情景教学。校园情景剧《借钱》剧本由法院编写,学生主演。表演结束后,法官在现场设立模拟法庭对情景剧所表演的案件进行了现场审理。曹建芳法官给学生上了法制课。
省高院豫法阳光微博对该活动进行了全程直播。
>>南阳中院成功执结一重大强制搬迁案
因被执行人唐河县万云公司未自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法院依法强制拍卖其房地产,但因被执行人一家抵触情绪很大,拒不从公司搬出,造成长达一年多未执行。11月27日上午,这起长期阻碍法院执行的重大强制搬迁案件在南阳中院的统一组织下顺利执结,被执行人因抗拒执行、阻碍执行被强制带离现场,执行工作圆满成功。
【典型案例】
义务帮工伤人 无过错不担责
8月17日中午,王某下班回家路过赵某家门口时,见赵和儿子正在修理家具,赵就让王某帮忙。王某在拆卸过程中,不甚将赵某儿子刺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5840余元。后来,赵某认为王某应赔偿误工费、医疗费等费用,遂将王某诉至通许县法院,要求王某赔偿损失9000余元。通许县法院近日公开审理了此案,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本案涉及的是义务帮工者在帮工过程中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王某是应赵某的请求而无偿帮忙,该行为属义务帮工,在帮工过程中致赵的儿子受伤,损失应由赵某承担。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政治部宣教处承办
编审:徐 哲 金少良
编辑:冀天福 曹红歌 郑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