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喝酒惹的祸

  发布时间:2014-11-13 10:03:14


    中华的酒文化从古至今渊源流长,酒在中国人的生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现代社会应酬更是少不了酒,家逢喜事、朋友聚会,免不了都要推杯换盏,喝上几杯,不仅助兴,还能增进友谊,加深感情。但凡事都应该有一个度,喝酒更是如此,如果控制不好,轻的伤了身体,重的还会神志不清、兴奋冲动,最后把自己送进监狱,甚至有的进了监狱都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近一年来,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审结了多起因为喝酒引发的各类刑事案件,其中又以故意伤害案件最多。本文摘取几个典型案件,希望大家引以为戒,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一、酒后迷糊砍伤人 清醒之后悔已迟

    2013年3月18日,家住南阳市宛城区的陈某某因琐事与同村的马某发生矛盾。当晚,陈某某心情郁闷就喝了酒,后来越想越气,就借着酒劲跑到马某家中,再次和马某理论。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吵,陈某某借着酒劲顺手拿起马某家里的菜刀将马某及其亲属三人分别砍伤。陈某某随后也被赶到的民警控制,在派出所里,逐渐清醒的陈某某后悔不已,他承认自己当时酒劲上来已经迷糊了,控制不住自己,就拿起刀乱砍,砍到了谁,砍成什么样都不清楚。他一个劲的向被害人道歉,请求原谅。2013年4月,宛城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二、醉酒骂人惹争端  被打重伤悔不该

    南阳市宛城区茶庵乡村民沈某平时爱喝点小酒。2013年11月22日下午,沈某喝醉了酒,跑到同村沈某甲养鸭场门前无端的开始辱骂。听到骂声的沈某甲跑出来看到酒气熏天的沈某无故骂人,气不打一处来,就上前与沈某推搡。醉酒后的沈某明显不是对手,他被沈某甲一脚踢倒在路边沟内,后又被一脚踢中小腹。受到重创的沈某当即无法站立,经法医鉴定,沈某膀胱破裂,属重伤。而面对醉鬼辱骂不能理智处理的的沈某甲也付出惨痛代价,他不仅赔偿沈某50000元,还被宛城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三、酒逢知己千杯少 过度酗酒灾害生

    2013年9月17日17时许,赵某到家住市区的朋友王某家做客,正好遇见王某的另一个朋友刘某。王某盛情款待,拿出了好酒招待,三人开始推杯换盏,席间也谈得兴高采烈。喝酒中,赵某与刘某因为一些事情的看法意见不同而发生争论。刘某感到话不投机,就没了继续喝酒的兴趣,遂找借口离开。意犹未尽并处于酒后亢奋中的赵某心生不满,就也找借口离开,持刀尾随其后。当追到一僻静处时,赵某用刀将刘某头部砍成轻伤。宛城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刘某医疗费等项经济损失4425.8元。

    四、醉酒后判若两人  六亲不认伤无辜

    在朋友眼里,南阳市宛城区高庙乡村民李某某是一个老实人,平时是个热心肠,和朋友相处的也不错。可就是这样一个人,却做出了连朋友都不敢相信的疯狂举动。2013年11月8日中午,李某某喝醉了酒,他想起来同村的朋友王某家中需要菜刀和钢管,就把自己的菜刀及一根钢管送到王某家中。李某某离开王某家后,在路上遇到关系非常好的老同学段某,二人说起来干工程时的工钱问题发生了争吵,李某某转身回到王某家中,取回菜刀及钢管回到发生争吵的地方,平时关系不错的段某看到李某某这个样子与平时判若两人,吓了一跳,赶紧跑开。无处发泄的李某某持刀将正在路边干活的宋某头部砍成重伤。之后,李秀才又追到段某家中,用钢管打伤段某。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段某对法官说:我和李某某是老同学,关系非常好,他平时很老实,就是喝醉了酒才这样,自己不再追究他的责任。李某某也懊悔不已,说自己根本不知道醉酒后干了什么,都是喝酒惹的祸。然而,法律是无情的,2014年4月,因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李秀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五、敬酒遭拒生不满 殴打他人被判刑

    2013年7月25日晚10时许,邢某某和朋友在河南油田胜利路一饭店吃饭喝酒,遇见也在同一家饭店就餐的朋友向某。邢某某喝了点酒以后,就到向某所在的房间敬酒,轮到给李某倒酒时,李某没有喝,邢某某觉得丢面子便打电话纠集多人(均被判刑)手持尖刀、玻璃瓶将李某等人打伤。2013年11月13日,被告人邢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3月,邢善富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法官点评:

    宛城区法院韩中才、李立、王永兴三位庭长接受了采访。韩中才庭长从事多年刑事审判工作,他告诉记者:在当前发生的犯罪案件中,由醉酒而引发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强奸等犯罪现象极其突出。在司法精神病学中,酒精中毒,指过量或长期饮酒所致的精神和躯体障碍。当血液中酒精浓度达到0.05%时,喝了酒的人会进入兴奋期,控制能力将会下降;升到0.2%以上时,是共济失调期,行为人便表现为行为粗暴、出言不逊、滋事肇祸,行为人的辨认能力会下降;酒精浓度达到0.3%以上时就是昏睡期,行为人吐字不清、烂醉如泥,甚至有些会丧失知觉、全身麻痹,进入昏迷状态,严重的可直接致死。所以,饮酒过量时,行为人的控制能力、辨认能力会明显下降,多数控制不住时会有暴力倾向,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也给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带来严重危害和隐患。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此外,醉酒的人犯罪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此外,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王永兴和肖德昌两位庭长在农村法庭工作多年。

    王永兴庭长告诉记者:近年来,在农村因为饮酒而酿成的悲剧层出不穷。农村酒后犯罪大多为偶发性犯罪,绝大多数人无不良记录;多集中在冬、春季节、农闲和“两节”前后发生,该时间段内举办喜庆宴席、亲戚朋友聚会相对较多,饮酒较为频繁;多以暴力性犯罪为主,而其中又以故意伤害最为突出。涉酒犯罪和酒后犯罪案件增多,主要由以下三方面的原因:一是文化服务体系不健全,文化娱乐生活相对匮乏、单调。二是法制观念淡薄,不思后果是引发此类犯罪的另一个原因。在此类案件中,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行为人酒后头脑发热,无视法律,一时冲动酿成后果。三是酗酒以后失态、鲁莽,由口角逐渐使矛盾升级是引发犯罪的又一个原因。比如行为人在酒桌上敬酒、劝酒过程中产生口角或一些磨擦,继而为了顾及面子而丧失理智,还有的因为平时有点小矛盾,借酒发泄,逞一时之勇,轻则拳脚,重则刀棍,最后升级为犯罪。对此,王庭长建议,下一步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引导广大广泛开展和参与一些大众喜闻乐见的健身、休闲、体育比赛等广场文化娱乐活动。二是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力度,不断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社区、乡镇、村委会等各级基层组织也应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开展法制讲座、发放法律宣传材料,并结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向群众还原一个个因“酒”而祸的细节,呈现各种“酒因”、“酒情”、“酒态”、“酒祸”、“酒果”,以警世人。三是对各类酒后犯罪案件,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发挥法律惩治的威慑力。四是注重群众文明素养和整体素质教育,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自身素质和修养。

    肖德昌庭长针对近年来在农村不断增多的因醉酒驾驶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象,再次提醒大家注意几个误区:一是并非“只要不醉就没事”。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委会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每百毫升、小于80毫克每百毫升为饮酒后驾车;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每百毫升为醉酒后驾车。只要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核定标准,就构成“酒驾”或“醉驾”条件,而并非是人们认为的“喝醉”才算入罪。二是并非“只要不出事就行”。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罪系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醉酒驾驶行为,无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并非“酒驾汽车才入罪”。危险驾驶罪中的机动车不限于汽车,也包括摩托车和农用车等机动车。农村农用车和摩托比较多,不少人认为酒后开汽车才是危险驾驶,却对驾驶摩托车、农用车等机动车不以为意,结果受到了刑罚处罚。

    亲朋好友齐聚一堂,交头碰杯活跃气氛、聊天谈心其乐融融。基于上述案例的惨痛教训,笔者在此奉劝人们:开怀畅饮固然无可厚非,贪杯还需三思而行,准确把握量与度!

责任编辑:薛超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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