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被较少参照的现象应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14-08-04 09:11:16


    自2010年11月26日《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出台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已陆续发布六批二十六个指导性案例,这充分说明了最高法院对案例指导工作的高度重视。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指导性案例被较少参照的现象,影响了指导性案例功能的充分发挥。

    宛城区法院经深入调研发现指导性案例被较少参照的原因主要有:一是部分法官疏于学习,对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知之较少;二是受成文法观念的影响,认为法院审判的依据应当是法律而非指导性案例,有意回避参照指导性案例;三是指导性案例仅为参照,使一线法官在是否适用指导性案例上有较大的选择余地;四是没有规定不参照指导性案例的法律后果,使指导性案例的拘束力丧失。

    对此,宛城区法院建议:一是将指导性案例纳入法官的培训范围,使一线法官充分认识指导性案例在约束自由裁量,统一司法尺度,促进司法公正、弥补成文法不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进而对指导性案例有正确的认识;二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网开辟指导性案例栏目,并根据案件性质对指导性案例进行分项,方便一线法官的查阅和使用;三是明确指导性案例的参照形式,即要求一线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必须写明引用的指导性案例,减少法官在适用上的自由裁量;四是赋予当事人和上级法院对指导性案例适用的监督权,即当事人可以以法院没有在相似案件中参照指导性案例为由提起上诉,上级法院也可以以相似案件中没有参照指导性案例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五是明确法律责任,对有指导性案例而不参照造成同类案件判决结果悬殊的,应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以此来督促一线法官学习、适用指导性案例。

责任编辑:薛超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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