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了强制医疗程序,这对防范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犯罪人重新实施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截止目前,宛城区法院受理了3起强制医疗案件。该院对这3起案件进行了分析,发现强制医疗在适用上主要存在四个方面问题:一是执行机构不明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规定“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但无明确的强制医疗机关,公安机关常常以各种理由拒接接受。二是执行经费无保障。强制医疗涉及到精神病人的鉴定、看护、治疗等内容,相对于普通的被告人需要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目前又没有明确规定由哪些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并支出相关费用,常常导致公、检、法三家互相推诿,使精神病人不能及时得到强制医疗。三是无解除等后继程序。目前,《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仅对强制医疗的决定程序作出了规定,对强制医疗的解除程序没有涉及,不利于精神病人权利的充分保护。四是防范机制缺失。依照相关规定,强制医疗只能在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后才能予以实施,社会成本较大。
为此,宛城区法院建议:一是完善立法。建议立法机关在立法中明确强制医疗的执行机构,并进一步明确公安、检察院、法院及执行机构的职责,保证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同时,明确强制医疗的评估、考察及解除程序,使达到治疗效果者及时恢复人身自由。二是明确强制医疗费用的承担主体。从长远看来,强制医疗是一项国家、社会、个人普遍受益的举措。考虑到精神病人的经济状况普遍较差,国家可以将强制医疗的执行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相关职能部门在垫付后,可以凭支出的票据到财政部门报销。三是建立健全防范机制。由于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所在的社区或者居委会对精神病人的病情、社会危害程度较为熟悉,建议赋予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所在的社区或者居委会强制医疗申请权,对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精神病人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请强制医疗,防范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