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承包工程为由将他人骗入传销窝点,并控制其人身自由,逼其加入传销组织。近日,被告人牛某、董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石某、冯某、梁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该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8日下午,被告人牛某以承包内外墙粉刷工程为由将被害人李某、蔡某骗到南阳市宛城区仲景办事处龙王庙社区柴庄传销窝点,并将其二人手机收走。后在被告人董某(窝点负责人)的安排下,被告人梁某负责看守李某,被告人冯某和石某负责看守蔡某,二人无论吃饭、睡觉、上厕所、外出、听课均有人看管,完全丧失了人身自由。后被告人董某让李某向家里要6000元钱作为李某和蔡某加入传销的押金。2月26日,李某在牛某和董某的看管下,用蔡某的手机与妻子曹某联系要钱。2月27日下午,牛某带李某到南阳市商城汽车站找曹某取钱,曹某随即报警,牛某被抓获,同日下午15时许,其他四名被告人在柴庄传销窝点被抓获,李某和蔡某被解救。
五名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牛某、石某、冯某、梁某、董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