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课间打闹受伤起纠纷 法官悉心调解三方握手和

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儿童受伤害案件

  发布时间:2014-07-11 11:22:59


    长期以来,宛城区法院民一庭致力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近期成功调解一起儿童受伤害案件,化解了社会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原告相某与被告邢某同为南阳市某小学一年级学生,2013年10月12日上午第二节课间休息时,原告相某在教室门前的地上趴着玩,被告邢某看到原告趴在地上,觉得好玩。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猛趴在原告的后背上,造成原告右锁骨骨折。原告相某住院42天,花费医疗费3261.62元。原告相某的母亲在和被告邢某母亲以及学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我院,要求被告邢某、邢某之母周某、学校连带支付医疗费3261.62元,护理费8600元,交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20元,营养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5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共计21081.62元。

    承办人民一庭副庭长曹聚改接到该案后,多次和三方当事人联系,进行面对面、背靠背调解,三方当事人各有苦衷。尤其是被告之母情绪激动,说她家是农村的,孩子是在该小学借读,认为原告和学校欺负他们,不想让他们在学校上学。原告下课趴在教室门口,自己也有责任,学校未尽到监管义务,也有责任,原告受伤后,她曾带礼物去医院看望,后因原告要钱太多,才吓得不敢去。学校认为,原告相某受伤,是由被告邢某引起的,应由被告邢某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南阳市某小学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承办人曹聚改分别给周某和南阳市某小学做工作,说原告骨折后,精神和肉体遭受了极大痛苦,睡不好觉,不敢翻动,活动受限,必须由专人护理。由于住院期间及出院后无法上学,看到同学们都去上学了,既羡慕又孤独,心理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并由此耽误了很多课程。孩子正处在长身体阶段,骨折后更需要加强营养来补给身体需要,希望双方能换位思考一下。给被告做完工作后,又给原告做工作,说原告下课趴在教室门口,堵住学生的出路,自己不注意保护自己,也有一定责任,双方谁也不想让此事发生,但既然发生了,就要面对,妥善处理,孩子们以后的路很长,同学友情很珍贵,不要给孩子纯洁幼小的心灵蒙上阴影。

    进过多次调解,三方握手言和,达成一致协议,原告相某受伤所受的损失,由被告周某承担5000元,当庭兑现。被告南阳市某小学承担的5000元,于2014年7月10日前支付给原告相某,其余费用,原告相某自行承担。

    至此,这起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薛超庆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