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城区法院快审快结一起人身伤害赔偿案农民工当庭拿到5.8万元赔偿款

  发布时间:2014-05-08 09:47:10


    一个穷困家庭因一起意外事件而雪上加霜,又因人民法院的温情高效司法而得到慰藉。2014年5月5日上午,一起人身伤害案在宛城区法院得到成功化解,受伤的农民工吕某某当庭拿到5.8万元赔偿款。

    原告吕某某系宛城区瓦店镇人,现年30岁,婚后育有四个子女。因经济状况不好,一家六口住在村外临时搭建的简易蓬里。因四个孩子较小,自幼父母双亡的吕某某便在农闲上在附近打零工补贴家用。2014年3月12日,原告吕某某跟着被告李某某到新野县焦店扒房子。当原告吕某某和另一受害人高某某正在楼房上捆绑楼板的时候,吊机司机郑某某突然将楼板吊起,致使原告吕某某和另一受害人高某某从楼板上摔下来,导致原告吕某某小腿骨折,高某某九根肋骨骨折。

    事件发生后,被告李某某认为自己和原告是一个村的,哪里要扒房子,便互相叫上,干完活后,房主给钱,所有人平分,自己只多分一天的工钱,是联系活的报酬,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并认为原告受伤是郑某某操作不当造成的,应有郑某某承担责任。被告郑某某认为李某某租赁自己的吊机,且吊楼板时受李某某指挥,李某某的指挥不当才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认为双方都应当承担责任。被告李某某与郑某某的互相推脱,使原告吕某某只能依靠妻子的东挪西借来支付医疗费。在花去8000多元医疗费后,因再也借不到钱,原告便在伤情未愈的情况下无奈出院。2014年3月26日,原告吕某某将被告李某某和郑某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某某、郑某某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万元。

    考虑到原告的家庭情况,承办人员曹聚改认识到判决结案不但面临后期的执行问题,还可能因判决造成的对抗使被告在执行阶段躲避执行,这可能使原告陷入绝境;而调解却可以避免这些情况的出现,并能使原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随后,承办人员曹聚改便一方面耐心的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法律知识;一方面通过自己的亲友、双方当事人的亲友及村干部做双方的调解工作。经过无数次的奔波和劝说,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郑某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8万元。

    2014年5月5日上午,被告郑某某将5.8万元赔偿款送到宛城区法院,并当庭交给了被告吕某某。至此,这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得到成功化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薛超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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