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开发房产 毁坏土地依法担责

  发布时间:2009-07-15 11:26:27


未取得任何手续,未经批准,竟然占用林地搞房产开发。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高某系南阳市宛城区农民。2002年至2003年期间,被告人高某未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李八庙村8组林地5.11亩、9组林地6.23亩,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友谊花园”房产开发,造成土地大量毁坏。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红军 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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