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贷款竟然伪造房产证进行抵押,到期后虽然偿还了贷款,但仍然被追究刑事责任。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4年2月,被告人李某联系他人伪造了南阳市宛城区东老庄村5120889号房产证、共有权证。2006年11月,被告人李某使用该假证在南阳市宛城区某信用社抵押货款10万元。2007年11月29日,被告人李某偿还了10万元贷款。后被告人伪造房产证的行为被有关部门发现。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