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多车碰撞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由事故发生地法院统一管辖

  发布时间:2014-02-24 11:08:12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数量逐年攀升,与之相伴的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大量发生和事故后诉讼的剧烈增加。虽然大部分简单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而得到了很好的解决,但是多车碰撞、多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却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而更加复杂,并影响了纠纷的解决。

    在多车碰撞,多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中,不同的受害人可能会基于不同的利益考量而选择不同的管辖法院,如某受害人认为被告住所地经济水平较好,在被告住所地起诉可以获得更多赔偿而在被告住所地起诉;另一受害人认为在事故发生地起诉更方便诉讼而在事故发生地起诉。若再遇上受害人众多,数个被告又分居不同住所地的情形,案件的管辖问题会更加复杂。就目前各地法院信息交流不畅的现状而言,一个多车碰撞、多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极有可能会出现多个法院同时受理、同时审理的情形,这不但会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受到浪费,也可能会出现同一交通事故中的同一侵权人基于同一交通事故认定书而在不同法院的判决中承担不同比例的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问题。这不但有损司法尊严,也为当事人上诉或者侵权行为人推脱履行提供了口实,增加了定纷止争的难度。

    为统一司法尺度,节约司法资源,推动多车碰撞、多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案结事了,宛城法院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多车碰撞、多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法院统一管辖,并要求法院在受理案件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相关内容通知所有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这样既可以防范重复起诉,也可以消除认识误差,由同一合议庭以同一标准对案件事实、事故责任和赔偿问题进行认定,并做出涵盖各方、标准统一的判决。

责任编辑:薛超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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