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单方诉前委托鉴定增多现象应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14-02-24 11:07:17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伤残程度直接决定着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数额,而受害人请求的赔偿数额又与诉讼费的缴纳紧密相关,在利益的驱使下,大量的单方诉前委托鉴定现象开始出现。

    实践中,单方诉前委托鉴定存在引发了以下问题:因缺少必要的监督和对抗机制而增加了对方当事人对单方诉前鉴定结论的合理性怀疑;一方当事人的单独行动常常使鉴定人回避制度难以落实;对方当事人的重新鉴定要求又常常受到已经鉴定方的抵制,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加重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不利于矛盾的化解等。

    针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单方诉前委托鉴定增多的现象和引发的问题,宛城区法院建议:

    一是引导当事人对司法鉴定产生正确认识。法院应充分利用法律咨询、立案等一切有利时机引导当事人对诉前鉴定产生正确认识,使其充分认识到只有被法庭或者对方当事人认可的司法鉴定才能被法庭采信、才有意义,从而使其对诉讼产生合理预期,避免诉前盲目的开展司法鉴定、盲目的追求对自身有利的鉴定结论,盲目的根据仅对自身有利的鉴定结论提出过高诉讼请求。

    二是抬高作为证据使用的诉前鉴定的门槛。在司法鉴定程序中应明确规定,作为证据使用的诉前司法鉴定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鉴定机构,共同参与司法鉴定,避免一方当事人在诉前单独进行司法鉴定而另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不予认可而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发生,提高办案效率。

    三是加强对鉴定机构委托鉴定行为的监督。人民法院应与鉴定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工作联系机制,将鉴定机构的淘汰与法院对鉴定结论的采信率挂钩,建立司法鉴定人诚信档案和司法鉴定错案追究制度,并且在网络等媒体上公示,通过市场选择机制、引导机制来促进司法鉴定的健康发展,确保鉴定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薛超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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