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转院途中死亡,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发布时间:2014-02-21 09:31:46


    患者仝某,在转院途中不幸死亡,仝某家属与医院就责任划分问题发生分歧,双方对薄公堂。桐柏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医院负次要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4.7万余元。

    2013年12月17日,仝某因患肺结核住进桐柏县某医院,后因病情加重需转院治疗,医院于次日出具转院证,并派急救车和随车实习医生,护送仝某前往南阳诊治。行至途中因所备氧气不足,仝某呼吸困难,不幸死亡。随后,医患双方就责任划分问题进行协商,仝某家属认为仝某所患疾病为肺结核,在医学上并非不治之症,转院途中由实习医生护送,且救护车所备氧气不足,这些是导致仝某死亡的主因。医院方则辩称仝某死因主要是自身疾病造成,医院仅承担次要责任。协商无果后,仝某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仝某到医院就诊,医院应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进行诊治,由于医院对仝某疾病严重程度认识不足,转院途中未备足氧气,且未派有资质的医生、护士护送。该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医院应负次要责任,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薛超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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