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离婚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4-02-21 09:16:38


    近几年宛城区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占到了近一半的比例,而在当前“打工潮”的背景下,婚姻一方当事人外出打工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而必须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不断攀升,由于离婚案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通常无法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双方的婚姻关系,而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对公告离婚案件的审理应慎重。

    一、目前法院公告离婚案件判决的现状

    公告离婚案件,缺席判决的占多数,公告离婚案件缺席判决的结果一般有两种,一是判决准予离婚。这其中又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只要有确切证据证明被告确实下落不明,一般判决准予离婚。理由是,既然被告下落不明,那么下落不明方不承担家庭义务,足以构成违法《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第五款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准予离婚。第二种情形是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才能判决准予离婚。即在下落不明的同时,必须有证据证明具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而下落不明并不必然构成夫妻感情破裂。二是判决不准离婚。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如果下落不明时间不满两年,一般判决不准离婚。还有的是原告主动撤诉。在公告离婚缺席判决中,一般都是对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做出判决,而对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做处理,告知当事人可另行起诉。

    二、公告离婚案件缺席判决中存在的问题

    1、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不易判断。在一些公告离婚案件中由于被告未到庭,法官仅凭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比较困难,况且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究竟存在多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再加上现实中存在人际和其他不正当的利害关系的影响,更加重了法官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难度。因此法院缺席审理中仅依靠原告一方举证且是较单一的举证,而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就有可能存在不当。

    2、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不易处理。缺席审理的公告离婚案件中,由于被告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随谁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等问题进行协商。法院在判决子女由谁抚养以及抚养费如何承担方面处于两难境地 ,若判决由原告抚养,而被告又下落不明,对原告来说是不轻的负担,且对原告不公平 ;但若判决子女归被告抚养,而其又下落不明,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这等于一纸空文,社会效果差。在财产状况方面,由于被告不到庭,原告在庭审中提供的财产状况不全面,法庭很难查清原、被告之间真实的财产状况。一些当事人利用这一点可能隐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这种情形如果涉及的财产多、数额大,将严重损害下落不明方的利益。同时,对被告一方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告不知情,亦无法查清,更不能提供。在这种情况下,财产的分割局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被告下落不明期间原告所得的财产。另外,因为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对夫妻间的共同债权、债务亦无法查清。在共同债务问题未查清的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些疑难问题,法院的通常做法是仅对是否离婚进行判决,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不作处理,告知当事人可另行起诉,而这种做法又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3、法律文书送而不达。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但对法院采取何种公告方式以及公告的范围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除部分是在《人民法院报》发布公告外,大多数是在被告原住所地,或其父母住所地,或其单位所在地张贴送达公告,或在法院公告栏里张贴公告。这种方式公告,外出下落不明的当事人往往是看不到公告的,公告失去了其“告知”的作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通知的要求,送达法律文书的公告应在人民法院报统一刊登发布。实践中,由于经济条件、诉讼成本、审判人员主观认识不足等方面的原因。送达法律文书的公告很不规范,大多不是在《人民法院报》进行公告。且《人民法院报》的发行范围也是有限的,由于行业性的特点,往往只在司法系统发行,广大民众特别是外出务工人员是很难看到的。

    二、处理公告离婚案件的对策

    1、严格掌握下落不明的标准。目前,原告起诉离婚,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多数系原告或被告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少数为当地村(镇)政府的书面证明和当地派出所的证明材料。法官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要进行慎重的审查判断,在有疑问的情况下,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综合判断证据效力。承办法官除应审核原告提供的关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根据离婚案件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和下落不明的相对性,到被告所在地基层组织了解情况,并同当事人的近亲属见面,要说明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适用的程序及被告不到庭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从而引起被告近亲属对该离婚案件的重视,争取该近亲属通知被告到庭。

    2、严格掌握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在审理涉及公告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要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查。特别是涉及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证人证言,应该通知出具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同时,加强与被告亲属的沟通,对被告亲属的意见予以适当的参考。从稳定社会家庭关系,首先可以判决不准离婚,确有特殊情况需判决离婚的,也一定要慎重。应把公告离婚和《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相区别,不能把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起诉离婚的均缺席判决准予离婚。

    3、适度加大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对于被告下落不明起诉离婚的案件,承办人员可以到当事人所在社区、村组、单位调查了解婚姻情况,采取询问被告家庭成员,向基层组织、当事人邻居或知情者调查等多种方法尽量取得被告方的联系方式,避免和减少冲动型离婚、草率型离婚、虚假型离婚等现象的发生。

    4、赋予公告离婚的被告方一定的救济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因此,公告离婚判决一旦生效,被告方往往没有救济渠道,只能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另行提起诉讼,这对于被告方是很不公平。因此,应赋予被告方一定的救济权,如可以对原告方的过错行为提出损害赔偿,如果原告方的行为是通过提供虚假证据骗取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方可以请求检察机关追究原告方的刑事责任等。

    综上分析,婚姻关系是社会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的解体必然导致完整家庭的破裂,进而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对于公告离婚案件, 一方面应大胆运用缺席判决,不应因为出现缺席情况而使诉讼拖延;另一方面又要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避免缺席判决的扩大化适用,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乃至实体权利。同时加强对公告离婚案件缺席审判制度的研究,提高办案质量以及司法效率,不断完善司法程序制度。总之,对离婚案件的缺席判决必须从严掌握,以防止当事人采取欺诈手段、肆意侵害他方合法权益、骗取法院缺席判决离婚的不良后果。

责任编辑:薛超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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