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还重审案件,当事人撤诉是否应当退费

  发布时间:2009-07-15 10:34:11


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告撤诉是否应当退费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看法。一种是肯定观点,理由是:第一次判决的结果没有生效,重审后原告申请撤诉,这时是因为一审法院的错误,造成案件发回重审,实体问题没有处理,只是解决了程序上的问题。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故应当退还当事人一半诉讼费用。另一种是否定观点,理由是:案件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后向当事人收取的相当于向法院支付的使用国家司法资源的报酬性的费用。第一审案件,法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资源,将案件审结,收取了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上诉后第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将再投入司法资源,原告这时提出撤诉,不应当将开始收取的费用,再减半退还给原告,且法律无明文规定。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原告起诉之时,法院就告知原告,诉讼存在一定的风险,提醒当事人慎用诉权。如果败诉,原告就要承担诉讼费用。如果胜诉,则有可能因为案件执行不能,导致因预交的诉讼费用不能退回而承担诉讼费用。在法院告知诉讼风险的情况下,原告仍然坚持起诉,就应当承担诉讼费用较大的风险。第一审案件,已经判决了,不管判决是否有效,都不能再撤诉,但第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使案件回到了初始状态。

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根据上述规定,只要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的,就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也就是说,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告撤回起诉,第一审法院裁定一审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这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否应当减半收取,没有具体规定。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上述规定,只要是没有经过实体审理程序的案件就应当全部退还案件受理费。按照上述精神,经过实体审理了,但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应当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的案件,发还重审后原告提出要求撤诉的案件。这两种情况,法院都投入了一定的劳动,支出了一定费用,故应当退还一半诉讼费用。

因此,笔者认为,关于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撤诉是否应当退费的问题,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立法意图,即注重解决群众打不起官司的问题,又注重保障人民法院的审判能力,它强调司法资源是国家资源,当事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成本,不能全部由纳税人负担,所以,打官司的当事人有义务交纳费用。但对于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申请撤诉可以减半收费,鼓励当事人寻找更好的解决办法,故应退还当事人一半诉讼费用。

 

责任编辑:吴红军 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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