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的安定稳定。为切实保障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积极响应省高院、市中院关于开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活动的号召,对此类案件坚决从严、从快处理。4月19日上午,宛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并当庭作出判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孙同宾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30000元;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栗守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08年4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孙同宾在南阳市一租房内,使用购买的葡萄糖注射液,私自加工、制造标示为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复方氨基酸注射液,并销售给南阳市数家医药公司,共计销售金额208824元。期间,孙同宾同被告人栗守勤商议后,将8张购买葡萄糖注射液、票面额累计114871.8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栗守勤,由栗守勤卖给张某等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同宾将购买的葡萄糖注射液加工后,假冒复方氨基酸注射液对外销售,销售金额208824元的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孙同彬又伙同被告人栗守勤将购买葡萄糖注射液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牟利,其行为又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依法当庭作出了上述判决。
为进一步扩大庭审效果,宛城区法院除了对该案庭审进行全程网络直播外,还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税务、药监部门及多家新闻媒体旁听观摩了庭审。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纷纷表示,通过庭审感受到了司法机关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决心和力度,让群众增强了安全感,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