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城区法院深入开展“马锡五”审判方式 做到“六个结合”

  发布时间:2009-07-15 09:33:47


宛城区法院以全省开展“调解年”活动为契机,大力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灵活运用“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深入群众,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巡回审判,就地开庭,进一步提高法院审判质量,力争实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一是做到“将心比心”和“理、法、情全面攻心”相结合。在办案过程中进行换位思考,既从法官居中裁判的视角看问题,又将心比心从当事人的角度看问题,对待当事人态度热情,平易近人,灵活运用人际沟通技巧,拉近法官与当事人的心理距离,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同时掌握时机,从道理、法理、情理等多方面入手释法明理,善于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为成功调解奠定重要前提。

二是做到 “雪中送炭”和“调虎离山”相结合。该院区分案件类型,因时、因地、因势、因事灵活采用不同方法,如对相邻关系纠纷,深入实地现场戡查,找准矛盾的根源,就地解决;对离婚及赡养纠纷,深入当事人家庭,巡回审判,多采用背对背、面对面等方式,了解双方当事人积怨产生原因和真实想法,确保做出正确的处理结果。对一些在村组家族势力大等容易“窝里横”的案件,则使用“调虎离山”法,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法庭调解,避免在当地开庭造成局面失控。

三是做到立案庭委托调解和人民法庭委托调解相结合。该院进一步优化立案预登记和委托调解制度,把原来由立案庭统一预登记改为立案庭和各人民法庭分别立案预登记和委托调解的双轨制,这样更切合实际、更能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熟悉辖区当地社情民意的优势,把预登记案件委托给最熟悉情况、最能有效解决纠纷的村组民调人员进行调解,调解效果更好。

四是做到法官调解和社会调解相结合。该院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各业务庭加强配合,整合审判力量,灵活运用一名法官或法官组合调解。同时积极运用社会力量,主动邀请当事人双方的代理人、村组负责人、村委会、居委会、司法所、民调组织、民调员、人民陪审员、亲戚朋友等相关人员参与协助调解,充分发挥社会人员各自优势,调解效果往往事半功倍。

五是做到当事人举证和法庭下乡调查相结合。对部分经济条件较好、有代理人、举证能力强的当事人法庭积极引导其积极举证;对法律意识淡薄、诉讼能力差的当事人,法官多跑多找多调查,在审理程序上最大限度不适用缺席审理的方式,力争让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解决问题,避免因缺席审理造成农村群众的误解,认为“自己没到场就下结论”而产生较大的抵触情绪。

六是做到积极构建村组民调网络和积极争取党委支持相结合。经多方努力,该院各人民法庭和辖区村委会、居委会、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建立起村组民调网络;同时积极和区委、乡镇党委系统协调沟通,争得党委支持,解决村组民调网络的必要运行经费问题,建立人民调解员激励机制,充分发挥民调组织的积极性。

责任编辑:吴红军 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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