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工被撞伤 雇佣人来赔偿

  发布时间:2012-07-31 16:18:35


环卫工在清扫街道时被撞伤,向肇事车主索赔无望,继而向其雇佣人要求赔偿,并得到了法院支持。

案情

20114月的一个上午,环卫工曾某像往常一样在人民路清扫街道垃圾时,被一辆摩托车撞伤,后入院治疗。肇事方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但由于对方无经济能力又未购买车辆保险,曾某遂要求人民路保洁权的承包人金某和南阳市宛城区环卫站(下称环卫站)赔偿经济损失,因协商不成,诉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春季,原告曾某替邻居在人民路从事保洁工作,后该路段负责人金某给其安排一个岗位,清扫人民路某区域,按天工对待,月工资500元,由金某发放。金某系环卫站职工。根据宛城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20101025日,环卫站将人民路等路段的清扫、清运、保洁权承包给金某,并签订了承包合同书。合同中规定:“乙方(金某)自行组织人员完成承包工作,在完成承包工作过程中造成的一切责任事故,人身安全均有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环卫站)无关。”

判决

法院认为:金某作为雇主,对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环卫站将部分道路清洁任务承包给金某,环卫工的选任不受环卫站的管理和监督,并明确约定“一切责任事故,人身安全均有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因此认定被告环卫站与原告不存在雇佣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于2012612依法判决:金某赔偿原告曾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825.33元;驳回原告曾某对被告环卫站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被告金某为原告安排工作岗位,原告曾某提供劳务,从事保洁工作,从金某处领取工资,双方已形成雇佣关系。曾某在工作中受伤,在向第三人索赔无望的情况下,向金某索赔,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而金某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责任编辑:q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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