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城区法院为促进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及时化解各种行政争议,在行政审判工作中积极探索出解决行政纠纷的“四段式”协调法,实现行政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有力地促进了全区社会的和谐稳定。
行政案件“四段式”协调法即:一是“诉前”协调法。该院实行行政案件立案前介入制度,即遇有当事人前来立行政案,行政审判法官提前介入纠纷,对所诉的行政争议进行书面审查,对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事项,及时告知其到相关部门解决;对个别完全无理的,尽可能说服其息诉;对具体行政行为明显有瑕疵的,主动与行政机关进行沟通,促使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诉前”协调既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精力,也避免了行政机关陷入诉讼。
二是“庭前” 协调法。行政案件立案后,法官把协调重点放在开庭审理前,通过证据交换,明确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协调,力争使案件在开庭前得到协调解决,避免因庭审对抗激化矛盾。
三是“庭后” 协调法。在开庭审理至宣判期间,通过庭审查明案件事实,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分清是非曲直,在此基础上,把握有利时机,围绕矛盾的焦点,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最终化解行政争议。
四是“案后”协调法。结案后,在确认事实基础上,回访当事人,做好思想工作,协调和督促当事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达成新的和解意见,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