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宛城区人民法院坚持做到“四结合”,认真做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据统计,2011年来,该院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39件,调解结案27件,调撤率69.2%,有效推动了社会矛盾化解,促进了社会和谐。
一是坚持法官主导和争取外界支持相结合。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通过说法、讲情、辩理,缓解双方的对立情绪,劝导被告人及其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争取被害人谅解;外部借助当事人亲属、村干部、人民陪审员、社会法官、宗教人士和代理人、辩护人的力量参与调解,努力促使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是坚持保护受害人权益与兼顾被告人赔偿能力相结合。一方面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初步估算赔偿数额并作为调解工作的参考,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兼顾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确定赔偿数额,使被告人能够接受,调解协议能够履行。
三是坚持当庭履行与分期履行相结合。一方面积极争取被告人或其家属当庭履行或者提供相应担保,防止受害人担心调解协议的履行问题而不愿调解;另一方面对履行能力差且无财产可供担保的被告人,则要求被告人或其亲属采取分期分批履行的方式履行调解协议,同时还主动追踪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督促义务人及时履行赔偿责任,保证案结事了。
四是坚持民事部分的调解与刑事部分的审判相结合。对在刑附民调解工作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被告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从轻处罚;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尽量适用缓刑。对拒不承担赔偿责任,且不认罪、不悔罪的被告人,则依法从严惩处,打击其嚣张气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