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上午,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白河法庭通过判后答疑、以案说法,使一起在审理中因双方当事人对法律认识不一致而调解未果的健康权纠纷,在判决后经法官调解得到根本化解。
2007年12月的某一天,被告张某与案外人宋某发生纠纷,张某因被宋某殴打而情绪激动,昏倒在地,不幸将在其身旁劝架的任某撞倒,造成任某六级伤残。就赔偿问题,双方多次调解未果,后任某死亡。 2010年9月,任某家人将张某诉至宛城区法院。
案件受理后,主审此案的白河法庭副庭长张治菊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组织双方进行了十余次调解,终因双方分歧较大而未达成一致意见,遂依法作出了判决:认为被告是在对自己的行为失去控制时将任某撞倒致伤,虽然其主观上没有故意,但任某是为避免张某与宋某进一步发生冲突、在劝架时受伤的,被告作为受益人,应给予任某亲属一定的经济补偿,遂判决被告张某补偿原告方10000元。在判决时,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认识不一致,对法律规定认识片面,合议庭在判决书评理中将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有机的结合起来,尽量采用浅显易懂的语言进行了全面的评述。
送达判决书时,张治菊等法官再次就判决结果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细致的讲解,并对当事人的疑问进行了耐心地解答。一星期左右后,双方当事人相约再次来到法庭,对张治菊法官说,拿到判决以后,他们请教了相关的专家学者,大家均认为法庭的判决合法合情合理,令人信服,双方均感到满意;且判决书说理透彻,通俗易懂,让双方都明白了自己认识的片面性。本着对法庭的信任,他们希望法庭能够再调解一次。听明来意后,张法官欣然接受,在其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很快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张某支付原告方8500元,双方达成谅解。被告张某当庭支付了8500元,至此,该案获得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