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是比较常见的两类法律关系,两种关系的区分往往也是在侵权类案中划分责任的关键,但二者在实践中往往因“提供劳务”的表象相似而产生争议。因此,厘清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很关键。
基本案情
某服务公司为某小区提供保洁服务,王某经人介绍认识该公司派驻某小区主管刘某,经刘某雇用在该小区从事绿化作业工作,刘某向王某支付了4个月的报酬,之后报酬由服务公司按月支付,日常王某不受公司考勤管理。
某日,因公司提供的作业绿篱机损坏,故王某手持绿篱机驾驶二轮电动车自行外出维修。骑行过程中王某所持的绿篱机与驾驶二轮电动车的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因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将王某、某服务公司诉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本案中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王某与被告某服务公司的法律关系。庭审中,被告某服务公司辩称其与王某之间系承揽法律关系,公司没有定作、指示、选任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系被告某服务公司派驻小区的主管刘某雇用在某小区进行绿化工作,该内容侧重劳务本身,而非特定的需交付的工作成果。其次,王某在作业时使用服务公司提供的设备,并非双方约定由王某使用自己的特定设备、特定技术完成特定的定作任务。再次,刘某和被告某服务公司支付报酬时,亦是按规律支付。结合上述事实,被告某服务公司和王某之间不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由于王某未与被告某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接受被告某服务公司的考勤管理等内容,双方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也不符合劳动合同关系的特征。因此,被告某服务公司与王某之间为劳务合同关系。
法官说法
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依约定由提供劳务一方按接受劳务一方的指示安排提供劳务,接受劳务一方支付报酬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依承揽合同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法律关系。
区分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关键,在于判断双方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实质上控制、支配的用工管理状态,前者以一方提供劳务本身作为法律关系核心,后者以一方交付工作成果作为法律关系核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