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二人平均负担女儿大学期间的费用,但男方并未依约履行,女方独自负担全部费用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男方支付应承担的费用。近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以公正的裁决守护了亲情的底线,彰显了法律的温度与力量。
基本案情
王某(女)与张某(男)曾是夫妻,双方于2007年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王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用直到女儿年满20周岁,女儿大学期间的费用双方各付一半。后女儿考上大学后,张某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大学期间的所有花费均由王某独自负担。现女儿已大学毕业,王某多次与张某沟通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王某已承担的女儿大学期间学费、生活费、各类提升培训费等全部费用的一半。
法院公正裁决 守护亲情底线
该案由宛城区法院官庄法庭庭长贾震承办。在庭前调解阶段,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调解成功,案件进入开庭审理阶段。
庭审过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离婚协议、公证文书、女儿大学学费缴纳凭证、生活费用支出明细、其他费用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女儿大学期间的所有花费均由原告支付,以及被告未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被告主张自己目前无固定收入来源,无力承担相关费用,要求降低费用支付比例。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在离婚时自愿达成的,且经过公证,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已支付女儿大学期间的全部费用,原告有权依据其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向被告追偿。因女儿已成年,可以自行通过劳动赚取报酬,以此减轻父母的负担,故其大学期间的费用应以学费及基本生活费为宜。结合实际学费支出、离婚协议中对生活费约定及费用分配比例,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5万余元。
为达成案结事了、服判息诉,缓和双方矛盾,维系父女亲情,官庄法庭在判决书中切实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原、被告在收到判决书后均表示尊重法院判决结果。在判决书送达的第三天,被告主动与承办团队进行联系,表示已将应支付的款项凑齐,愿意向原告支付。在法庭的见证下,被告将相关款项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贾震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已满十八周岁且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的子女,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从我国人情伦理及社会传统习惯来说,父母为尚在求学、未完全独立生活的子女负担高等院校就读期间的学费、生活费是很常见的,但父母的这种付出是基于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上的义务。本案中,并非成年子女向父亲主张大学期间的费用,而是离婚后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就离婚协议中未支付的费用进行追偿,因此法院根据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结合学费开支、基本生活费用,考虑到成年子女可自行通过劳动能力获得收入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在此提醒,离婚协议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以终止婚姻关系为目的,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协议,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遵守诚信原则依约履行。若一方不遵守离婚协议的约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当理性、审慎考虑,经过充分协商后作出承诺,签订协议后应信守承诺,自觉遵守履行,以实际行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诚信的和谐社会。
(文中提到的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