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诉讼越来越成为维护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与此同时,虚假诉讼也乘虚而入。虚假诉讼是当事人基于非法动机和目的,虚构事实和证据,通过民事诉讼的合法程序,达到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财产或权益的目的。虚假诉讼扰乱了正常的审判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动摇了司法权威,损害了社会诚信,其危害甚大,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虚假诉讼的特点
1、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具有特殊关系。在虚假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往往具有特殊的关系,是利益共同体,通常诉讼双方为自然人的,则具有亲属、朋友、同学等关系,诉讼双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则具有投资关系、归属关系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具有亲属朋友关系等亲密关系。
2、诉讼双方不存在争议,多以调解方式结案。虚假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对案件事实不存在争议,原被告一般配合较为默契,不存在激烈的诉辩对抗场面,有的被告自认对己不利的事实和证据以求早早认输,虚假诉讼多以调解结案,有的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3、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执行异常容易。虚假诉讼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往往很配合法院执行,不存在执行难问题。
4、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另有其他纠纷正在进行。虚假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一般另有其他债务纠纷或涉诉纠纷,如另有离婚诉讼,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债务,以达到不分、少分给对方财产,或者已负有较大数额债务的情况下,通过虚构财产买卖事实,让亲属、朋友等熟人告自己,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
二、虚假诉讼的成因
1、司法的被动性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缺陷。民事诉讼所遵循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权利自主处分原则及民事审判权的被动性原则,决定了法官对当事人双方没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一般没有理由和必要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尤其是在当前和谐司法的理念下,民事案件调解结案是办案法官努力追求的目标,由于调解本身包括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故民事调解很容易被虚假诉讼者利用,通过诉讼调解的合法形式实现其非法目的。
2、审判管理上的不足和审判人员的经验缺乏。当前法院系统部分审判人员办案责任心不强以及办案经验不足也是导致虚假诉讼的原因之一。实践中,法官怠于履行职责、缺乏责任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审判员对案件涉及的相关证据审查不够细致,尤其在无其它证据加以佐证,只有当事人自认的情况下,草率认定事实,简单结案;二是对应予调查的事实不予调查,如在物权转让中仅依据当事人合意不审查物权权属证书等;三是对应当追加的当事人不予追加等。这些都给虚假诉讼行为人创造了有利条件。另外,法院审判人员审判经验不足,也是导致虚假诉讼发生的一个客观原因。
3、对虚假诉讼行为缺乏制约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虚假民事诉讼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可见现行司法实践中,未将虚假诉讼列为刑事处罚的打击对象。民事实体法也未明确将虚假诉讼确定为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充其量套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显然在实体法方面缺乏最直接有力的法律规定来惩罚虚假诉讼行为。而从民事程序法方面看,法院一般将“虚假诉讼”作为妨碍民事诉讼的情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罚款和司法拘留,虚假诉讼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对于当事人极具诱惑力,显然采取罚款和司法拘留的民事制裁措施不能有效遏制虚假诉讼的蔓延。
三、当前虚假诉讼案件成因的分析
1、离婚案件中的虚假诉讼。(1)夫妻双方假离婚,以达到福利分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目的。有的当事人以离婚为手段,达到离婚后户口分立的目的,从而获得福利分房,有的以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2)离婚诉讼过程中,伪造证据,虚构债务,以“稀释”财产,达到少分给对方财产的目的。离婚诉讼中,实物性财产及依法登记的财产容易查明,而涉及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则容易虚构,无法真正查明。在诉讼过程中,经常出现一方提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经手的债务,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以此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先归还这些债务,再分割财产,以此达到少分给对方财产的目的。(3)公告离婚。有的当事人利用公告离婚的规定,故意隐瞒事实,以被告下落不明起诉离婚,欺骗法庭,以达到法院缺席判决离婚的目的。
2、借款案件中的虚假诉讼。(1)原告是其他多起或者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借虚假诉讼,让自己的亲属、朋友、同学等起诉自己欠款,以此来逃避真实的债务。(2)被告在一定期间反复涉及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很有可能是把一些非法债务借诉讼合法化,例如赌债。(3)银行借虚假诉讼剥离不良贷款。
3、确认物权案件中的虚假诉讼。(1)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以对方欠款为由起诉,请求判决以另一方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抵偿债务,以此达到通过法院裁判使不合法的物权得到确认。(2)在执行案件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以房屋等抵债,从而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使国家不予以登记的房屋通过法院的裁判得以确权,以规避法律。
四、虚假诉讼的防范对策
1、对虚假诉讼易发案件严格审查程序和处理办法。对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法院可以采取下列程序性措施予以防范:(1)传唤案件相关人员到庭陈述,并告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利法律后果;(2)要求当事人进一步提交其他相关证据,包括申请证人出庭作证;(3)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并依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债权人参加诉讼的,列为第三人;配偶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4)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5)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对当事人主动要求调解或者调解协议异常容易达成的案件,在确认调解协议前,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必要的事实依据,逐一核实疑点问题,不能因当事人自认或者行使处分权降低审查标准。
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以对方欠款为由起诉,请求判决以另一方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抵偿债务的,不予支持。以货币为给付方式的执行案件,当事人一致同意以土地、房屋、车辆等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财产折价抵偿债务的,由当事人自行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一般不得裁定移转相关财产权属。
2、提高审判人员识别虚假诉讼的能力。“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审判经验是甄别虚假诉讼的有力保障。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总结审判经验、发布预警信息和指导性意见,对当前社会有关政策可能造成一些人钻法律空子,进行虚假诉讼的情况进行通报等多种方式,指导审判人员掌握虚假诉讼的特征,运用审判经验与技巧,识破、制止虚假诉讼行为。
3、检察机关应主动介入防范虚假诉讼。在诉讼中,如果双方当事人互相串通,虚构事实与证据,从表面上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诉辩双方对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法院就没有对作进一步审查的法律依据,再次,即使法院主动调查,一般的民事调查手段也难以胜任,法院对于可能存在的虚假诉讼,也只是停留在怀疑的层面,而法院不可能仅凭怀疑就驳回起诉,因此,打击虚假诉讼,不是单单依靠法院所能解决的,必须要有检察机关的主动参与,对于具备虚假诉讼特征的疑似案件,可以由检察机关介入调查,法院先中止诉讼,待检察机关调查结束后再恢复诉讼。
4、赋予受害人一定的救济权。与虚假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审的申请。或者通过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抗诉。
5、加大对虚假诉讼参与人的惩戒力度。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有关人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律师,应当同时向有关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吊销其律师执业执照。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按枉法裁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6、构筑案件信息的共享平台。首先,对本院发生的虚假诉讼案件,及时进行通报,其次建立院内案件信息共享平台,通过查询平台了解本院所有案件审理、执行信息,着重加强对当事人有多起诉讼正在进行的案件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