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城区法院:教职工子女在学校共同玩耍时发成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发布时间:2024-06-05 11:50:50


近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未成年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南阳市某学校因特殊时期封闭管理,要求教职工住校,教职工子女在学校玩耍时,因足球门未固定倒地,几个孩子在扶起足球门的时候致使,其中8岁的杨某被足球门压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令人无比痛心,引发社会关注。对此学校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孩子监护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南阳市某中学为寄宿制学校,事故发生时,原告夫妇二人及被告教师A、教师B、教师C、教师D均系被告该校高三教师。为落实本市疫情防控措施要求,被告学校亦施行封闭管理。原告夫妇带着年仅 8 岁的孩子杨某住校。 某日晚上学校晚自习期间,二原告 8 岁孩子杨某与被告教师A的孩子(7 岁)、教师B的孩子(11 岁)、教师C的孩子(11 岁)、教师D的孩子(11 岁)、教师D的孩子(7 岁)在学校操场玩耍,其中有孩子攀爬到放置在操场上的可移动足球门框上,致使足球门框倒地。几个孩子在扶起足球门框过程中,足球门框再次倾倒,砸压住杨某,致杨某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杨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期间花费医疗费 37764.02 元。

【法院判决】

宛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本案中被告学校在实行疫情管控的同时,并未考虑教师子女在封闭教学情况下子女需要监护的实际情况,未进行有效的安排部署,致使教师们的孩子在教师们上课时处于脱离监管状态,也并未进行相关安全教育工作,在事故发生时,亦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巡查,被告学校在工作中存在较大疏漏,是本次事故发生首要原因。

对于足球球门框是否需要固定,《中小学校体育器材和 场地》GB/T19851.15-2007 文件中第 15 部分对足球门已明确作出规定,足球门应能够牢固地固定在地上,本案中被告学校将足球门放置在足球场上,未采取任何的固定措施,也并未进行 必要的安全提示,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也是造成本案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学校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被告几个孩子是否承担责任,几个孩子脱离成年人监管,在没有成年人监管指导的情况下在具有安全隐患的足球门处不当玩耍导致足球门框倒地,在足球门框倒地后 又处置不当而造成的,几名孩子的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虽有工作原因不能陪伴孩子,但应考虑到几名未成年人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在夜间结伴玩耍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二原告及被告教师A、教师B、教师C、教师D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放任孩子在失去监管的情况下在校园内玩耍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对损害后 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本院最终判决被告学校承担 90%的赔偿责任,被告教师A、教师B、教师C、教师D作为其他五名被告的监护人各承担 2%的赔偿责任。二原告作为杨某的监护人自身也应承担 2%的过错比例。五被告应当对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赔偿,其中被告学校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 851972 元,被告教师A、教师B、教师C、教师D各承担 17933 元。

【以案说法】

本案中,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不仅有教育义务,还有管理义务,对在校人员的人身安全依法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对于年龄小的孩子来说安全意识不够强,活泼好动对于行为的危险性缺乏足够的认知力和控制力,且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对学校作为管理方,应当严格按相关标准与规定配备体育器械,严格采购、安装、试用、使用,严格隐隐患排查,配备相应巡查人员,时常注意校园情况,以保证校园安全。同时,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要正确履行好自身的监护职责,承担起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引导孩子遵纪守法,增强安全意识,玩耍打闹要适度,保护好自己的同时避免将他人置于危险之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二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 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收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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