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装修未关水龙头渗水到楼下,楼下公司办公室房顶多处不同程度泡水受损……此类情况在法律层面,责任该如何划分?造成的损失又该如何界定?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一起这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某装修公司因发展业务需要在某新建小区一楼承租房子,二楼陶某在装修自己的新房时,因未关闭水龙头导致楼下公司办公室房顶、壁布受损。因多次协商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某装修公司将陶某、物业、水电施工方黄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赔其损失28000余元。
庭审中陶某辩称,某装修公司诉请属实,但要求赔偿费用过高。小区之前一直是停水状态,半夜突然来水才造成楼下损失,且自己请黄某做室内水路改造,物业公司和黄某也有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某装修公司的财产损害是由于黄某未关闭自来水管道造成的,该小区还未达到装修条件,水压不稳,部分业主为了装修入住,在一楼提水装修。物业公司也没有正式入驻,只提前配合建设方办理业主入住手续,但是没有与业主建立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某装修公司系在居民小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其自己疏于管理,也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水电施工方黄某辩称,自己仅负责室内水路改造部分,漏水水管是卫生间、阳台部分水管。而且需要停水才能工作,干活前先关自来水总阀是工作习惯,不认可自己需要赔偿的损失。
为尽快化解矛盾,法官王海燕立即前往陶某所在小区实地查看,并向该小区其他居民了解情况。经过多渠道调查,信息整合后,王海燕认为陶某对自己所有的房产内的设施未尽到管理之责,以致其家中漏水后致使其楼下的某装修公司财产受损,陶某对上述损害后果的产生存有过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确定法律责任后,王海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房屋受损后某装修公司不仅没有鉴定还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因此造成财产损失的价值无法确定,双方就赔偿金额争议较大。王海燕耐心听取双方诉求,明晰矛盾冲突点,厘清双方责任,经过二十余次耐心调解后,双方当事人终于表示愿意相互谦让,各退一步,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最终,陶某赔付某装修公司5000元,物业及水电装修工黄某不承担责任。该案在法官的不懈调解下,终于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