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法〔2023〕127号
执行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为落实司法责任制,客观、公正评价从事执行实施工作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的工作业绩,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考核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机构
成立执行干警工作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综合考评对被考核的执行干警的工作业绩作出总体评价。考核领导小组由政治处、监察室、审管办、执行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干警组成。
二、考核对象、范围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为全体执行干警,按照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的不同岗位职责予以区别考核;
(二)考核范围包括共性指标(综合管理考核项目)和个性指标(业务考核项目)两大部分及附加分项目,并参照《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科学设定重点考核指标;
(三)考核工作应尊重工作实际,坚持客观评价、简便易行、公开透明的原则,绩效考核工作实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以量化考核为主,合理设置考核权重比例;
(四)考核实行每月考核方式进行,考核数据采集主要来源于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材料收发、集中送达等信息化系统和指挥中心的日常管理数据;
(五)考核得分等于或高于90分的,为本月执行工作绩效考核合格,考核得分低于90分的,为不合格;
(六)考核结果由考核领导小组向执行干警反馈,如有异议的,由考核领导小组复核。
三、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领导小组每月初对上月执行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的基础依据。当月考核不合格的,考核领导小组将约谈该执行干警;当年的月度考核不合格超过3次的,考核领导小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四、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基础总分为100分,每一条设定最高扣分值,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一)共性指标(40分)
1.(10分)有消极执行、违法执行、选择性执行的案件,每1件扣0.5分。
2.(10分)因违法执行、不规范执行等引发执行信访案件,每1件扣0.5分,进京访案件每1件扣1分;信访案件未及时化解,每1件扣0.5分;督办案件未按要求报告并办结,每1件扣0.5分。
3.(5分)未按“定岗定责定标准定期限”要求,落实岗位职责、执行指挥中心值班制度等行为的,每一次扣0.5分。
4.(5分)对上级法院或院、局领导等交办工作事项、执行工作重要举措或制度贯彻不力、落实不够的,每1次扣0.5分。
5.(5分)因执行不当造成群体性事件,每1次扣0.5分;对群体性事件、信访风险等重大事项不按规定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每1次扣0.5分。
6.(5分)因执行不当或作风不实工作被上级法院通报批评的,每1次扣0.5分。
(二)执行干警、辅助人员个性指标(60分)
1.(20分)完成结案指标数(另行制定)。执行干警、辅助人员未完成结案指标的,每少一件扣3分,扣完为止;每多执结1件案件,加2分。
2.(8分)12个月以上案件消化率。执行干警、辅助人员每月在上月超12个月以上案件存量基础上递减8%,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每高一个百分点,加0.5分。
3.(8分)待处置资产案件消化率。执行干警、辅助人员每月在上月存量基础上递减5%,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每高一个百分点,加0.5分。
4.(8分)终本案件程序适用率。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每月在超3个月以上符合终本条件的案件存量基础上递减5%,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每高一个百分点,加0.5分。
5.(8分)终本案件合格率。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每月有1件终本案件不合格的,每有1件,扣0.5分。
6.(8分)法定期限内结案率。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每有1件,扣0.5分。
(三)书记员个性指标(60分)
1.(12分)书记员有执行案件未及时纳入案件节点管理或超期向卷宗管理中心流转的,每1件扣0.5分。
2.(12分)书记员有执行法律文书存在差错的,每1份扣0.5分;书记员有执行法律文书未及时送达当事人的,每1件扣0.2分。
3.(12分)书记员有超法定执行期限未予以及时报批的,有1件扣1分。
4.(12分)书记员对案件具备报结条件未及时报结的,有1件扣0.5分。
5.(12分)书记员有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本不合格的,每有1件,扣2分。
6.每季度对书记员进行服务态度、速录和笔录能力、季度跟案数量、案件网络信息填报等考评,考评得分加上本季度每月考核得分是书记员季度考评结果。
五、其他
1.为营造“比、学、赶、帮、超”氛围,结合上述绩效考核,对各实施团队和执行干警考核得分予以排名,设集体和个人奖项,院党组将适时研究具体激励办法。
2.执行干警出现以下情况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对其业绩进行评价,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1)执行数据弄虚作假的;
(2)因违法违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3)因违法执行或执行方法不当,导致矛盾激化,形成重大恶性事件,在全国、全省、全市产生恶劣影响的;
(4)因违法执行或执行方法不当,造成国家赔偿案件。
3.本绩效考核办法由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4.本绩效考核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9日
执行工作绩效考核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