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城区法院《关于落实执行管理层级负责制的若干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3-03-29 17:42:01



宛法〔2023123


关于落实执行管理层级负责制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全面落实执行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统一管理、统一指挥和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流程,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上级法院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领导负责制】 执行局在院党组领导下,根据层级管理、职责到位的原则,实行分管副院长、局长、团队长负责制;

执行局在分管副院长领导和指挥下,对执行局办理的执行案件和相关事务履行职责,并向院党组负责;

局长负责落实分管副院长工作部署,对分管副院长负责。副局长负责协助局长开展各项工作;

各执行团队的团队长对本团队办理的执行案件和相关事务履行职责,向局长负责;

局长(副局长)、团队长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的主体责任,抓好执行工作的同时,带好执行队伍,有效防范执行廉政风险。

第二条【分工负责制】 局长负责执行局全面工作。

副局长根据职责分工,协助局长负责案件管理、队伍建设等项工作。

第三条 【权限层级制】 执行局建立局、团队二级指挥管理权层级。

局长独立行使第一级(局)指挥管理权限;副局长(处长)协助局长行使第一级(局)指挥管理权限;团队长行使第二级(团队)指挥管理权限。

第四条【集体讨论会议制度】 执行局定期召开局务会议和团队长联席会议。

局务会议由局长主持,分管副院长、局长、副局长、党支部书记及相关事项负责人员参加;团队长联席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团队长参加。

局务会议、团队长联席会议可以邀请院长、副院长等相关人员参加。

第五条【会议决策效力】 局务会议是执行局内最高决策机构,会议形成的决议,执行局全体工作人员均应当执行。分管副院长、局长应尊重局务会议多数意见,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分管副院长的意见作为局务会的决议。涉及重大、疑难、复杂事项的,如分管副院长、局长意见与多数意见不一致,局长可以报请分管院长决定,或者提请分管院长决定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团队长联席会议是执行局咨询研讨机构,会议形成的意见,供各执行团队参考适用。

局务会议和团队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和意见一律记录在案,留存备查。

第六条【局长岗位职责】 局长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研究制定全局工作规划和重大工作决策;

(二)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和团队长联席会议;

(三)管理全局办理的执行案件,审查批准执行案件重大事项,决定采取重大执行措施,组织、指挥、研究、协调、监督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执行;

(四)执行局内设机构的工作分配、力量配置;

(五)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

(六)其他需要局长负责的工作。

第七条【执行案件管理层级】 下列执行事项应当报请局长批准:

(一)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执行方案的确定;

(二)执行财产的处置、降价(撤回)拍卖、抵债和变卖;

(三)执行案款的发放;

(四)执行力量的集中使用和各执行团队之间的警力调配;

(五)执行救助的决定和救助款的发放;

(六)其他需要局长批准的执行事项。

第八条【副局长岗位职责】 副局长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根据职责分工,落实执行局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协助局长负责分管部门的案件管理,定期向局长汇报具体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根据局长授权,召集并主持局务会议和团队长联席会议;

(四)根据工作需要,召集会议,听取汇报,研究问题,部署工作,落实责任;

(五)局长不在岗时,根据授权代为履行局长职责;

(六)其他需要副局长负责的工作。

第九条【副局长协助管理工作】 副局长审批下列执行事项:

(一)本规定第七条第一、第二、第三、第五项的过程审批;

(二)分管部门、团队的执行案件的法律文书;

(三)管理执行指挥中心的日常事务;

(四)局长不在岗时,根据授权审批执行司法警力的集中使用和各执行组之间的警力调配。

第十条【团队长岗位职责】 团队长在局长统一领导下,负责执行团队内的案件及事务办理,有权决定团队内的职责分工、任务分配。

各团队成员在团队长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具体案件的执行工作,对团队长负责。

第十一条【分歧处理】 执行局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下级指挥管理权服从上级指挥管理权。执行局内以局长指挥管理意见作为决定意见,执行团队内以团队长指挥管理意见作为决定意见。

重大事项,由局长报请分管副院长决定。

第十二条【岗位职责替补】 执行局建立职责明确,相互补台的工作机制。除领导岗位外,因工作需要,下级岗位可以主动、及时、顺向替补上级岗位的职责,但不得进行逆向的岗位职责替补。

局长决定全局人员的临时性岗位职责替补,副局长决定分管部门(处)人员的临时性岗位职责替补,团队长决定执行组内人员的临时性岗位职责替补。

第十三条【对外工作协调】 执行工作需要跨部门或者对外开展协调、宣传等,由局长报请分管院长决定。

第十四条【试行】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试行,本院之前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解释】 本规定由执行局局务会负责解释。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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