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关于推行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法委发〔2019〕1号)及河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精神,从源头减少执行案件,保障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着力丰富和完善切实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建设,现决定推行“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立审执统筹协调
强化立审执有效衔接,立案、审判、执行部门应在诉讼各环节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告知其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风险。
1. 在诉前调解、立案阶段,应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通过非诉途径化解纠纷,可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诉讼风险告知书》(附件1)。
2. 在开庭审理或组织调解时,应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释明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后果,可要求当事人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附件2)。
3. 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应要求承担给付义务的当事人签署《自动履行承诺书》(附件3)。
4.制作裁判文书时,将执行程序中的执行通知书内容嵌入法律文书当中,明确告知当事人此内容为执行通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不再向被执行人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视为其已知悉应当履行的义务。(执行通知表述内容可参考附件4)。
5 送达裁判文书时应将《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附件5)附在法律文书后,一并送达给当事人,告诫债务人不履行裁判的惩戒后果。
6. 办理刑事认罪认罚案件时,应当将退赔退赃、配合缴纳罚金作为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依据,进入执行程序的,以上情况以书面形式移交。
二、加大财产甄别力度
1. 立案、审判部门应主动向当事人释明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及必要性,在立案阶段向当事人出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告知书》,引导债权人积极查找债务人财产或者提供保全财产的线索,并向法院申请保全。对于诉前调解案件,应引导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2. 审理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民商事或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提前以合适的措施了解当事人的财产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义务人进行说服教育、后果警示。
3. 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并进行关联案件检索。需要确权的财产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4. 审理涉及交付特定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等案件时,应当查明标的物的状态。特定标的物已经灭失或者不宜恢复原状、排除妨碍的,应告知当事人可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5. 建立公安、检察、法院一体化涉刑事案件财产认定、处置流程,加大财产调查力度,加快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变价进度。在办理刑事案件和刑民交叉案件时,要对移送的所有涉案财产明确认定,对“赃款赃物”进行认定,列明财产清单,避免因判决不明确而导致涉案财产无法及时处理。
三、降低公告送达比例
严格落实送达工作相关规定,通过利用公安协查、执行查控、关联案件检索及其他现代技术手段等查询方式,提高受送达人信息获取概率,叠加采用夜间送达、网格员送达、电子送达等多种方式,穷尽公告送达前一切送达措施,有效减少公告案件数量,夯实债务自动履行的基础。
四、推行自动履行评估
1. 充分认识调解的实质意义,实体处理兼顾自动履行,克服刻意追求调解率思想。调解时,应注重审查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评估分析债务人的履行诚意和履行能力,合理确定履行期限和履行金额,增加逾期履行的违约承担条件,确保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效果。对确无自动履行可能性的案件,原则上应依法判决。
2. 判决内容应当方便当事人自动履行。其中涉及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明确数额、币种、计算时间、计算标准等;涉及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明确名称、数量、具体特征以及交付时间、地点、方式等;涉及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应当明确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标准、时间等;涉及停止侵害的,应当明确停止侵害行为的具体方式,以及被侵害权利的具体内容或者范围等。
五、强化当庭即时履行
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应督促债务人尽可能当庭履行、即时履行。对离婚、赡养、抚(扶)养、物业合同、道路交通事故、民间借贷纠纷等事实争议不大、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标的额较小的案件,承办人应力促债务人当庭履行,能当庭履行的,一般应以调解方式结案。对案款已汇至本院账户的,经办法官应及时处置案款。对保全财产实施扣划的,经办法官可以直接裁定、实施扣划。
六、加强违约调解的运用
对达成调解协议而不能当庭履行的,应设立未自动履行须加付违约金、前期未履行则后期付款义务须提前履行等违约限制条款,通过加大违约成本的方式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
七、注重担保条款运用
积极引导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设立自动履行担保条款,约定由案件当事人或案外人为调解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或增加限制条款,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八、建立督促履行机制
1. 对于诉前调解解决的纠纷,调解员应全程引导当事人自动履行调解协议。调解协议达成后,调解员应主动跟踪履行情况,注意适时提醒、督促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以减少进入司法确认和执行环节的案件。
2. 除公告送达的未完全履行完毕案件,做到“每案必提醒、每案必督促”,原则上实行“谁办理、谁负责督促履行”。采取移动微法院联系、电话沟通、上门询访等方式,提醒督促债务人及时自动履行。
3.对分期履行案件,在债务人履行第一期付款义务时,经办法官应主动告知,提醒敦促其自动履行后续义务。同时应告知债权人主动向人民法院报告债务人分期履行债务情况。
九、建立“立审执破”衔接机制
对以企业法人为被告的民商事案件,立案、审判部门应加强筛查被告企业破产线索,必要时召开立案、审判和执行部门联席协调会议,切实做好“立审执破衔接”工作。被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能符合破产条件的,告知审判、执行风险,引导其及时提出破产申请:
(一)同一年度被告金钱给付类债务纠纷在10件以上,且债务标的总额已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
(二)被告已列为其他案件被执行人,且因无履行能力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三)被告营业执照已处于吊销状态,属僵尸企业的;
(四)其他符合破产申请条件的情形。
十、推行正向激励机制
1. 对于自动履行完毕的案件,可向当事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附件6)。
2. 对自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调解书)的当事人进行信用评价,定期在法院公众号等平台发布诚信履行名单。
十一、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1. 建立将自动履行与提升信用评价挂钩机制,定期将诚信履行名单推送至市场监管、税务、人民银行、公用信用信息平台,使自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调解书)的当事人获得相应的社会信用评价。
2. 强化执行期间的自动履行激励机制,对进入执行程序且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后又自动履行的被执行人,及时将名单推送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议缩短“灰名单”恢复期限。
3. 加大执行期间和解激励机制,对如实申报财产、和解按期履行、和解提供担保的被执行人,可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已采取以上措施的经申请可以解除。
十二、加强自动履行宣传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我院自媒体作用,切实加大债务自动履行典型案例宣传力度,营造“诚信履行光荣、抗拒执行违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附件1
诉讼风险告知书
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便当事人谨慎地选择诉讼手段解决纠纷,我院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预先告知您在案件审理和执行中可能会出现的风险,具体如下:
1.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
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提出的法院不予审理,视为放弃权利。
2.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
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保全,不按时交纳费用的将承担按自动撤诉、自动撤回申请甚至败诉的后果。
3.不确认送达地址的风险
当事人在起诉或答辩时不向法院提供或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和受送达人的,可能产生无法送达、诉讼成本增加、无法答辩甚至败诉等不利后果。
4.超额起诉和败诉应承担诉讼费用的风险
如起诉金额超过实际争议金额的,超过部分的受理费将由原告承担;如果败诉,败诉的当事人将按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责任,全部或部分承担案件受理费。
5.保全不能和申请保全错误的风险
当事人要求诉讼保全的,应当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并由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要求按照保全财产的价值或可能造成的损失提供足额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如不及时提供保全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将会产生财产保全不能实现而又无法退回财产保全费及无财产执行的后果。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6.授权不明的风险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7.不提供、不充分提供或者逾期提供证据的风险
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供证据的、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或者逾期提供证据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8.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
在证据交换和法庭质证时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证据系在域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除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 的五种情形外),否则会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
9.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的风险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10.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
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11.不按时出庭、中途退庭的风险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原告承担按撤诉处理并减半承担案件受理费的后果,被告则承担缺席审理甚至举证不能的后果。
12.一方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
一方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延长,不能尽快结案的后果;还有可能导致生效判决无财产可供执行,以及自行支付诉讼费的后果。
13.无财产或无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抵偿全部欠款,会导致剩余欠款不能履行或对剩余欠款的执行要等待很长时间,造成执行迟延的后果。如申请人不能提供可执行财产及线索或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会导致胜诉后裁判 结果无法况现的后果。
附件2
诚信诉讼承诺书(当事人版)
本人/本单位已仔细阅读《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依法诚信诉讼告知书》,清楚、理解其内容,并愿意严格遵守。在此,本人/本单位郑重承诺:
一、保证向法院提出主张的基础关系真实,不存在与他人串通制造虚假诉讼的情形;
二、保证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内容真实,不存在伪造、变造、隐匿证据等情形;
三、保证在所参与的立案、审判、执行、再审等一切诉讼活动中不会作出滥用诉权、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不诚信诉讼行为;
四、保证在诉讼文书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提供的本人/本单位和其他当事人的信息真实、完善,不存在虚构被告信息的情形;
五、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实报告财产,积极配合执行。
上述情形,如有违反,本人/本单位自愿承担一切诉讼风险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诚信诉讼告知书
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神圣权利,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应当予以充分保障。同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依法、诚信地行使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动,共同维护良好的司法秩序,不应出现下列行为,以免触犯法律,被追究法律责任:
1.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
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或者以物抵债协议;
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4.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
5.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6.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或者部分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
7.诉讼代理人引诱、指导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8.故意拖延诉讼或者滥用诉讼权利阻挠、妨碍对方当事人进行正当诉讼,故意躲避、拒绝签收法院传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及妨碍、阻挠法院调查取证;
9.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或案外人异议诉讼、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
10. 在执行程序中故意躲避、拒绝签收法院的执行令等法律文书,不在法定期限内如实申报财产,隐匿转移财产,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作出高消费行为,或者不按期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和解协议;
11.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法院、法官声誉;
12.不服法院判决但不按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而是通过扰乱社会秩序等方式主张权利,影响社会稳定;
13.中介机构违反执业规程,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或者其他鉴定结论、证明文件;
14.其他违反法律和缺失信用的行为。
附件3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承诺书
作为履行义务一方,我与对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已知悉相关法律规定及己方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为此,我方将根据调解协议及调解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积极配合对方行使权利,切实履行调解协议及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如存在拒绝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不尽协助义务等违反调解协议及调解书的行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4
判决附带执行通知书,应当在判决书最后增加一段“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书,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5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
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督促义务人自动履行,我院建立督促自动履行机制。现告知如下:
一、履行内容、履行期限。为不影响你(你单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和信用记录,请在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后,对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履行义务,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按时足额履行。
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若你(你单位)未按期足额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你(你单位)将承担以下不利法律后果:
(一)若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你将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若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你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还应负担执行所需的一切费用。
(四)将面临强制执行风险,人民法院可以对你进行罚款、拘留,并按照相关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举措将影响你的信用,你将无法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无法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无法享受高消费旅游、住宿星级以上宾馆、子女无法就读高收费学校;你将被限制不动产交易、获取政府支持或补贴、从事药品食品行业;不得担任国企、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招录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五)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侦查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申请执行人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你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申请执行人可按刑事自诉案件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
附件6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自动履行证明书
(202 )豫1302 号
原告 诉被告 纠纷一案,本院于 年 月 日作出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 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确定 已于 年 月 日自动履行完毕。
特此证明。
[院印]
二〇二二年 月 日
宛城区人民法院关于《推行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