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庭前会议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3-02-10 16:04:53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

庭前会议的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实施目的】 为强化庭审实质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审判质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适用范围】 民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一)当事人对程序性问题存在较大争议的;

(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三)当事人诉讼请求较多的;

(四)当事人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五)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程序启动】 庭前会议可以依照当事人的申请,由合议庭(主审法官)决定是否启动,也可以由合议庭(主审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

第四条【召开时间】`庭前会议可在答辩期限届满之后、开庭审理之前召开。当事人均同意的亦可在答辩期限届满之前召开。

第五条【召集主持】 庭前会议由主审法官主持,也可由法官助理在主审法官的指导下召集主持。法官助理主持的,应向当事人通报其身份,并声明其受合议庭或主审法官的委托。对于重大、疑难以及复杂的案件,由主审法官召集主持,必要时,合议庭其他成员可以参加。

第六条【具体内容】 庭前会议包含以下内容:

(一)核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代理权限,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明确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有关人员回避,审查案件管辖权等程序性事项;

(二)明确庭审时间及其他日程安排,审查案件的复杂性和预计审判时间;

(三)固定各方的诉讼(上诉)请求和答辩意见;

(四)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

(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

(六)组织交换证据、证人名单,固定无争议事实,缩小争议问题的范围;

(七)根据各方诉辩意见,明确争议焦点,包括事实和法律适用的争议焦点。

(八)组织调解。

对各方陈述一致,或均认可、没有异议的事实,固定为无争议事实,无须再进行举证质证,但进行公开审理的,仍需在庭审中进行举证,无需进行质证。对各方当事人有争议的,根据诉辩意见和证据交换情况,归纳争议焦点,明确作为庭审审查重点。

各方当事人虽无争议,但涉及到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他人合法权益以及身份关系和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仍需对无争议事实进行举证。

第七条【法律效力】 庭前会议为法律、司法解释确立的审前准备的主要方式,对参加会议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对于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不公开审理、追加当事人等程序性事项,当事人应在庭前会议上提出。经主持人明确告知,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如无正当理由庭审时再提出管辖权异议、不公开审理的,可不予审查。

各方达成一致或无争议的事项,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在庭审时无正当理由予以反悔的,一般不予支持。

第八条【总结归纳】 庭前会议结束时,主持人应当进行归纳总结,明确向参加会议人员宣布本次庭前会议达成一致和未达成一致的事项。告知当事人对各方达成一致或无争议的事项,庭审时不再审查。

明确、告知各方争议焦点,督促各方当事人认真开展庭审时的准备工作,确保庭审顺利进行,并告知庭审时间。

第九条 本意见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民事案件庭前会议的实施意见(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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