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所体现的司法智慧,不仅具有定纷止争,维护稳定,实现和谐的功能,而且兼具简便灵活,经济高效等显著特点。近年来,“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一直是法院办案的指导思想,案件调解结案率也在逐年提高,但同时,我们也看到,调解书未自动履行而申请执行的也不在少数,就宛城区法院来看,在执行案件中,几乎有近1/3是对生效调解书的执行,如何提高调解书的自动履行率,树立司法权威和法院的公信力,使调解真正发挥“案结事了”的作用,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重视调解书的当场履行。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调解阶段,要了解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对当事人有履行能力的案件,要努力促使义务人当庭履行,实现纠纷的彻底解决。
二是增设调解书履行保证条款或违约惩罚性条款。在制作调解书时,要促成当事人明确约定履行保证条款或违约惩罚性条款,对未按协议内容履行的,权利人在调解中放弃的部分债权、利益,可以追加履行,合并执行。约定违约履行、拒绝履行的义务人给付一定数额或一定比例违约金,增加违约当事人履行成本。从而引导当事人在签订调解协议时,保证兑现承诺,促成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内容。
三是进一步完善调解率考评指标。在继续大力倡导提高调解结案率时,增设调解自动履行率指标和调解申请执行率指标,与传统的调解率指标进一步整合,全面评价调解工作质量和效果。
四是强化办案法官对调解书法律效力的释明责任。审判人员在具体调解工作中,对生效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向当事人讲明白,消除义务人把法院调解书与民间协议相互混淆的模糊认识,讲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