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白皮书

发布时间:2022-01-20 16:51:37



前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发展对于国家发展、社会稳定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近年来家事纠纷呈现出案件数量多、矛盾深、当事人情绪激烈等特点。如若处理不当将会引发恶性事件,对于社会稳定将会是极大的威胁。2021年8月以来,根据上级法院的指导和要求,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调整东关中心法庭为家事纠纷案件专业化审判团队,负责审理南阳市宛城区中心城区的家事纠纷案件。自东关中心法庭成为家事纠纷专业化审判团队以来,通过对发生在中心城区的家事纠纷案件特点进行深度分析,对于家事纠纷案件审判改革进行积极探索,以期通过对2021年全年家事案件的分析发现当前审判中的问题,进而推动家事审判专业化的深度发展。

一、宛城区人民法院东关法庭家事审判工作概况

东关中心法庭2021年全年新收案件487件,全年结案490件,其中新收家事纠纷案件215件,全年结案204件,约占全部案件总数的42%(见表一)。近年来,家事纠纷案件数量持续高速増长,在民商事审判中居于重要地位。2021年东关法庭审结的案件中,离婚纠纷案件130件,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13件,抚养纠纷案件19件,赡养纠纷案件8件,继承纠纷案件29件,婚约财产纠纷案件5件(见图一)。从案件类型上分析,离婚纠纷案件占比最高,为家事纠纷案件中的主要案件类型,占各类家事案件结案总数的64%。离婚案件的持续高位增长是当前社会发展中不可忽视的因素,也是民商事审判中极为重要的一环。

从家事纠纷案件的结案方式上分析,东关法庭全年审结的家事纠纷案件中,以调解方式或者准予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共计96件,占家事纠纷案件结案总数的47%,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共计108件,占家事纠纷案件结案总数的53%。(见图二)东关法庭自成为家事纠纷案件专业化审判团队以来,针对家事纠纷案件的特点,深入分析矛盾,真诚沟通解决问题,为家事纠纷的调解结案作出极大努力,同时也取得了良好的成绩。

二、家事案件的特点及成因分析

(一)离婚案件

1、女性提起离婚诉讼比例较高

经过对东关法庭2021年受理的离婚案件进行数据分析,女性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共91件,占所有离婚案件总数的67%。女性提起离婚诉讼的比例较高,究其原因,一方面得益于当前社会发展和进步,新时代下的女性解放思想,敢于直面失败的婚姻并积极寻求自由,另一方面也得益于《反家暴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使得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能够依靠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对女性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进行数据分析发现,女性提出离婚的原因主要有性格不合、家庭琐事导致感情破裂、出轨、家暴等。其中因家庭琐事引起的感情不和,其所占比例远远超过出轨、家暴等原因提起的离婚。

2、存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

通过对2021年审理的家事案件的综合分析,东关法庭所受理并审结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存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纠纷。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同居关系,男女双方的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登记结婚的婚姻关系,其存在较大风险,且容易引发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问题审理难度大、矛盾较为尖锐。甚至出现抚养费纠纷中孩子的父母对于其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各执一词、说法不一的现象。分析当前仍旧存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情况的原因,是法律宣传尚不到位、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思想观念陈旧。

3、离婚后财产纠纷争议较大

当前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存在争议较大,且此类纠纷呈现出增长趋势。离婚后财产纠纷不仅包括双方对离婚协议的履行存在争议,还包括在离婚时共同财产不具备分割条件而未予分割,甚至包括一方主张另一方存在隐瞒、转移财产等情形。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急于签订离婚协议,对于财产分割未考虑成熟,导致事后反悔;甚至为了尽快办理离婚登记,双方故意隐匿共同财产,不予分割财产。当前所审理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关于房产、车辆的争议最多,其中无证房产的分割问题、农村宅基地上夫妻共同建房的拆迁安置费的分割问题是当前审理中的难题。

4、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导致财产分割难题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性质及归属问题可以说是当前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中的重要问题。此前婚姻法解释二和婚姻法解释三对此问题均有规定,2021年《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体系化整合,删除了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对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

款进行了重新表述,即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依照约定

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

款第四项规定即如果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的,则按照夫妻共同财

产处理。但实践中父母出资购房问题情形复杂,有借款的情形,也有赠与的情形,对于实践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各方存在争议,法院在认定时也存在较大难题。

5、90后离婚数量不断增加

在离婚案件中,通过对离婚案件当事人年龄阶段的统计分析,当前离婚案件中80后仍占据最大比例,但其中90后也正在逐渐成为离婚纠纷的主力军,其特点主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离婚数量日益增多。分析其原因,我们会发现,当前90后离婚率较高主要是当前年轻人结婚较为感性,双方之间没有足够的了解就冲动结婚,这就极易导致婚后出现矛盾问题,且年轻人又缺乏妥善处理问题的能力,对于婚姻中的问题,双方不能互相忍让,互相谅解,这也就构成了当前社会年轻人群体中流行的“快餐式婚姻”。

(二)抚养案件

1、父母双方均主张抚养权

    在当前的离婚诉讼中,男女双方对婚生子女的抚养权的争议较大,且现在已经成为离婚案件中的重点审理内容,这也是导致一些离婚案件难以调解的症结所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作为法院审理的重点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父母共同生活时间、父母的经济状况等因素予以认定。另根据对东关法庭所审理的抚养案件进行梳理,针对父母争夺子女抚养权的问题所引发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也应当予以重视,此类案件双方当事人情绪较为抵触,容易爆发冲突,且调解难度较大,甚至还会出现法院依法判决后一方采取非法手段抢夺未成年子女的情况。这也给法院的审判工作甚至执行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例如,2021年东关法庭审理的一起变更抚养关系案件中,在2018年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法院判决婚生子跟随女方生活,但实际该子女一直跟随男方一起生活。判决生效后,女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抚养权归女方,孩子继续随男方生活。2021年双方因子女打疫苗使用户口本时双方沟通出现矛盾冲突,因此男方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诸如此类的案件均反映出在一些争夺抚养权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子女抚养权的争夺仅仅是一种主权的宣誓,并未实际考虑到子女的健康生活成长。这也是此类案件调解、审理难度大的原因所在。

2、不依约支付抚养费案件增多

在所有的抚养案件中,不依约支付抚养费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56%。这类案件多为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对于抚养权及抚养费负担问题达成协议,但负有支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拖欠抚养费导致子女一方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抚养费。此类案件数量增多的一方面原因是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父母将双方在离婚时对于夫妻财产的分割与抚养费的支付联系起来,认为在财产分割时分配由对方所有的财产中已经包含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无需另行支付;另一方面是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仅仅是出于对尽快解除婚姻关系的考虑才签订离婚协议,但在情感纠葛、财产分割等方面或许存有不满,因此为了报复对方恶意拖欠抚养费。或者是双方在离婚后因子女探望问题产生争议,以直接抚养未成年人一方阻止其探望子女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3、以父或母名义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

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因此,父母离婚后,对于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利向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请求支付抚养费。因此,抚养费案件中能够作为适格原告的一方当事人为未成年子女,而非其法定监护人。通过对东关法庭审理的抚养纠纷案件进行分析,则出现多例一方不支付抚养费而以父母名义起诉的案件,分析导致该现象出现的原因主要是当事人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导致起诉主体错误。

4、未成年人抚养费金额认定难

父母双方均负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父母离婚并不会导致父母子女之间身份关系的解除。因此,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享有向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权利。关于抚养费的给付数额在实践中往往争议较大。一般而言,子女的抚养费可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予以确定。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生活需求并无统一标准,同时未成年人居住地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发展当中,因此对于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多重因素进行衡量。

(三)继承案件

1、继承案件调解难度大问题突出

继承纠纷案件形成诉讼之后,因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情感纠葛等问题,致使案件调解难度较大。从实际审判情况来看,一般的继承纠纷多发于兄弟姐妹之间对父母遗留的财产分配问题所产生的冲突,且大多数案件经由长期的家庭矛盾激化成讼,当事人情绪对抗严重、无法交流,导致法庭调解工作无法进行,甚至还会出现调解过程中或者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相互谩骂或者大打出手的情况。在多数案件中,原被告均主张自己照顾老人或者在老人生前付出较多,对于老人遗留的财产应当多分。

2、遗嘱继承案件数量偏少

继承纠纷主要涉及法定继承纠纷和遗嘱继承纠纷两个案由,在东关法庭所审理的继承案件中,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占全部继承案件总数的70%,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占20%,其他诸如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等案件则占10%。之所以出现继承纠纷的原因主要是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遗留的财产分配问题不能达成一致而产生矛盾,如果被继承人生前能够设立一份有效的遗嘱对其合法财产进行处分则会较少此类纠纷的发生。通过对当前继承案件的分析发现,遗嘱继承案件在继承纠纷中所占比例较少。分析其原因,主要是老人生前没有设立遗嘱的意识,导致在其去世后子女间因遗产分配问题爆发冲突。当然,即使一些老人在其生前针对其去世后财产的分配情况设立了书面遗嘱,也大多因缺乏相应法律知识导致遗嘱效力存疑进而引发诉讼。

3、涉房产继承问题矛盾突出

通过对当前继承纠纷案件的分析发现,被继承人遗留的房产问题是当前继承纠纷的争议所在,特别是各继承人对于以作为被继承人的父母名义购买的父母所在单位的集资房是否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常存在争议。在东关法庭审理的多起关于争议的遗产为父母单位的集资房时,多数作为原告的子女一方主张其对以父母名义购买的集资房有出资,从而主张其享有房产的部分份额,或者主张自己一方为共有人。此外,还有一些以父母名义购买的无产权证的集资房所产生的继承问题也是当前审理中的难点。

4、多子女家庭易爆发遗产继承纠纷

通过对继承案件的当事人进行分析,发现继承案件的当事人以被继承人的多个子女为主,相较于独生子女家庭,多子女家庭更容易引发此类纠纷。分析其原因,主要是纠纷涉及的事实往往年代较为久远,当事人缺乏保留证据的习惯,往往是各说各有理,没有客观的证据予以佐证,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其次,对于子女较多的家庭,父母在世时都难以保证做到一碗水端平,这就导致在继承财产的分配上存在分配不均、进而出现部分子女之间爆发矛盾等现象。此外,实践中不乏出现被继承人在其在世时通过遗嘱将遗产赠与孙子女的情况,该类情况则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容易导致被继承人的孙子女与其他子女之间的争议,甚至出现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导致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情况,在遗嘱继承纠纷中这类案件较为复杂。

三、家事案件审判探索与改革

(一)构建家事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家事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该类案件特点主要体现为当事人情感色彩 浓厚,如果处理不当则会导致矛盾激化,甚至有可能演变成“民转刑”等恶性事件,给家庭、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为了更好的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我们应当针对家事纠纷案件独有的特点,设立专门性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家事纠纷而言,审判不是惟一的纠纷解决途径,要想全面化解家事纠纷,必须从多角度、全方位入手,促进家事纠纷案件审判改革,推动建立诉前调解、社会调解联动机制。

1、坚持诉前调解先行

家事纠纷案件的矛盾和争议主要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之间,在法庭对抗,情绪难免激动。离婚纠纷、继承纠纷、赡养纠纷等均是家庭矛盾在社会中的缩影。针对家事纠纷案件要想做到溯源治理,应当做到诉前调解先行。基于我院已经建立诉前调解机制,针对家事纠纷案件的解决应当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制度的作用,在家事案件立案前先走诉前调解程序 ,争取在诉前调解阶段通过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力争在诉前解决争议、化解纠纷。除了矛盾冲突较大的继承案件外,离婚案件、抚养案件大部分能通过诉前调解达到双方当事人满意的结果,从而达到真正化解纠纷的目的。

2、引入社会力量促进调解

即使是通过诉前调解机制无法化解的家事纠纷,在诉中仍需坚持调解为主,因为 家事纠纷的特殊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矛盾、症结所在才能更好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为更好了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建议针对家事纠纷成立家事联合调解中心,以法院为牵头机关,联合区妇联及社区工作人员,开展深度合作,使法院诉讼调解与妇联社会组织调解互相结合、互相依托。对于家事纠纷中所出现的矛盾问题,进行实地调查、走访,真正深入到群众中去,了解当事人的矛盾源头,这对于法官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继承、赡养等纠纷的解决都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

    (二)探索离婚案件审判新规则

离婚案件的办理不仅仅涉及身份关系的解除,而且往往夹杂着子女抚养权归属以及财产利益冲突。基于离婚案件自身所具有的独特属性,且此类案件当事人大多因为情感冲突导致矛盾激化。东关法庭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 当事人在离婚后因感情纠葛共提起四起诉讼,均是针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为了更好地处理离婚案件,我们必须革新观念,针对离婚案件中出现的问题建立新的离婚案件审判规则。

1、制定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

现在的离婚纠纷案件大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实践中也存在许多当事人双方为尽快达到判决离婚或者调解离婚等目的而隐匿共同财产或者当事人一方为防止对方分割财产而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这就导致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未予分割或者未予全部分割。此种现象导致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件的数量直线上升,这不仅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也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因此,建立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极为必要。这就要求离婚双方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当向法院申报财产。在一方当事人明确提出对方名下还存在其他财产未申报的情况下,未申报方仍然拒绝补充申报,如经法院查实该财产确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视为未申报方存在主观恶意,并判决其少分或者不分该项财产。关于该项财产申报制度的具体落实,可以通过要求离婚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签署填写《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的方式来进行。(具体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的范本见文末附件一。)

2、设立离婚调解室制度

通过当前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年龄段分布及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分析,发现当代离婚案件中当事人逐渐年轻化,且20岁至30岁的90后正在成为离婚案 件的主力军。考虑到这一年龄段的当事人缺乏生活阅历和经验、容易出现冲动离婚的行为,且大多起诉离婚的原因是家庭琐事导致的感情破裂。例如我们在2021年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一对90后的新婚夫妻仅结婚一年便起诉离婚,经审理发现,2021年8月份女方还为男方举办生日宴会、精心挑选生日礼物、尽显关怀,但令人诧异的是仅时隔一个月后男方竟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因此,为了维护社会和家庭的稳定,减少冲动离婚带来的离婚率偏高现象,可以建立离婚调解室制度,由承办法官担任主调解员,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倾听离婚案 件双方当事人的诉求,从法理和情理的层面纾解当事人的心结、从而化解矛盾。

    (三)强化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过去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中大多侧重于财产利益的保护,对于涉及未成年人身份利益和人格利益的保护不够重视。特别是对于其中未成年人的抚养费支付、抚养权的归属等问题更是与未成年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加强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制定并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不仅是审判的需要,也是社会责任的要求。这就需要我们转变传统的审判理念,创新审判机制,最大限度化解家事矛盾,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真实意愿

    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除了以未成年人名义单独起诉的抚养费案件外,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均为父母双方,未成年人一般不具备诉讼主体地位。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仍旧会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特别是未成年人跟随父亲或母亲共同生活是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和健康学习生活的重要问题。对于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法院在裁判抚养权归属问题时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关于了解未成年人真实意愿的方式和途径,要注意观察每一个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有针对性地选取家事调查、直接询问、心理疏导的方式,以避免对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造成心理创伤。

2、注重未成年人隐私保护

    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就法院审理案件而言,对于涉未成年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尤其要注意其敏感性和特殊性,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法院的社会责任。在涉未成年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不仅要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信息不被泄露也要致力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体体现为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不论是抚养费纠纷还是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般不公开开庭审理,且裁判生效后此类案件的裁判文书一般不予公开。另外即使未成年人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也应当在法律文书公开上网时隐去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四)推动更新继承纠纷案件司法理念

随着中国法治的发展,《继承法》到《民法典》中继承编的变化发展,也给当前法院处理继承纠纷案件带来了许多新挑战。相较于《继承法》而言《民法典》中新增的继承部分的变化也为传统继承纠纷案件司法审判理念带来了新的冲击。对于新的遗嘱类型、遗嘱效力问题认定及必留份制度等也是当前继承案件中必须重视的内容。这就需要我们更新继承纠纷案件司法审判理念,紧跟新型遗嘱形式的步伐,积极探索遗嘱效力的司法认定标准。

1、加强民法典普法宣传

当前继承纠纷案件类型主要为法定继承纠纷及遗嘱继承纠纷。分析法定继承纠纷多发的原因主要系被继承人缺乏生前设立遗嘱处分财产的意识及各继承人缺乏法律常识不能公平合理分配遗产。遗嘱继承纠纷诱发冲突的原因则是被继承人设立的遗嘱形式及内容存在瑕疵或者效力问题,进而引发矛盾。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对于继承问题进行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加强《民法典》的普法宣传,进而发挥司法的指导和引领作用,指导被继承人树立设立合法有效遗嘱的意识,引领继承人在对待遗产问题上能够做到互谅互让、公平合理分割遗产,从而真正化解继承纠纷,做到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2、推动提升当事人规范订立遗嘱的能力

被继承人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不失为一种减少遗产分配争议的一种途径,但是实际审理的遗嘱继承案件中因遗嘱形式及效力产生争议的纠纷不在少数且问题较为突出。究其根本原因系被继承人缺乏规范订立遗嘱的能力。为提升当事人规范设立遗嘱的能力,可以通过围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延伸司法工作职能,向群众提示法律风险,提示设立遗嘱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比如遗嘱人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遗嘱形式须符合法律规定等。

结语

东关法庭作为宛城区法院新设立的家事纠纷案件的专业化审判团队,是宛城区人民法院针对家事纠纷审判改革的积极探索,通过对近半年专业审判工作进行总结,也在一定程度上把握住了家事审判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当然也深入剖析了各类家事纠纷的特点,发现了在审判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困境,对于所遇到的问题和困境也提出了一些想法,虽然尚有不足,但也彰显了东关法庭对家事审判改革创新发展的期待,也希望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让群众不仅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也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和柔情。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