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车辆未过户 保险权益亦转移

  发布时间:2010-05-25 10:05:30


 

购买两轮摩托车没办理过户手续就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其“保险权利未转移且未经审核私自赔偿”为由拒绝理赔。525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支付给原告朱某保险赔偿款90000元。宣判后,双方未上诉,被告表示服判会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2008815,原告朱某购买叶某两轮摩托车一辆,双方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车主叶某曾于200878在被告保险公司为该摩托车投保了交通强制险,保险期自20087100时起至20097924时止。双方签订协议时约定保险公司业务及权益一并转让于朱某。双方后因故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也未书面告知保险公司车辆转让情况。200911,原告朱某驾驶摩托车与一无名男子相撞,造成该男子死亡。经公安部门认定,朱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因无法查明该死亡男子身份,也暂无亲属要求赔偿,朱某随向公安部门和法院交纳了赔偿款90000元。法院于2009730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朱某随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称,朱某不享有车辆的所有权,保险权利未转让,朱某私自赔偿未经保险公司审核,赔偿款应交给保险公司保存,遂拒绝赔付。

法院认为,原告朱某与叶某签订买卖摩托协议,并约定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及保险权益均转让于朱某,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转让登记,但朱某已取得车辆的实际控制权,该车辆的保险权益也应由朱某享有,故本案原告朱某应视为被保险人,有权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权益。因交通事故受害人已死亡,无法查明其身份,也暂无亲属主张赔偿权利,朱某向有关部门交付保存赔偿款90000元,应视为履行了赔偿义务,故有权依照保险合同向被告保险公司追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

第一,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保险权益是否转移。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交强险标的应为投保车辆,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均可成为被保险人。”本案中,原告朱某与叶某签订买卖摩托协议,并约定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及保险权益均转让于朱某,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转让登记,但叶某已将车辆控制权与支配权交付于朱某,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车辆转让后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朱某负责,那么该车辆的保险权益也应由朱某享有,故本案原告朱某应视为被保险人,有权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权益。

第二,受害人死亡,无法查明其身份,也暂无亲属主张赔偿权利,朱某向公安和法院交付的赔偿款90000元能否视为已经履行了赔偿的义务。对此,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八十二条规定:“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公安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根据此规定,原告朱某将赔偿款交付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符合部门规章规定,应视为完全履行了赔偿义务。保险公司认为不应将赔偿款交付给公安部门和法院,而应给交保险公司保存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朱某的赔偿行为是通过公安交警部门处理的,且已经法院确认,保险公司认为是朱私自赔偿的意见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告朱某作为适格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且已将赔偿款90000元全部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应视为已完全履行了赔偿义务,故有权依照保险合同向被告保险公司追偿。

责任编辑: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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