窜入别人家中盗窃价值95元的物品,不料被户主发现,为了逃跑竟将户主打伤。2010年3月26日上午,被告人张刚被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犯抢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9年11月12日下午,被告人张刚窜至南阳市宛城区罗某家,趁其家中无人之机,拨门进入实施盗窃。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回到家中的罗某发现,张刚为了逃跑用手掐住罗某的脖子,把罗某掐倒在地,并用手捂住罗某的嘴,用拳头殴打罗某,致使罗某身上多处受伤。后罗某家属赶到,张刚被当场抓获。张刚在罗某家共盗窃一部摩托罗拉L6手机、一个剃须刀、一盒软云烟,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9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刚在罗某家中实施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