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城区法院:涉恶团伙一审获刑 法律对未成年人敲响警钟

  发布时间:2020-08-10 10:41:04


    与人发生争执,便要持钢管打架;校门口聚众斗殴,持刀砍伤他人后顺带盗走电动车……日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10余名未成人涉恶团伙犯罪案,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甘某杰等11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甘某杰与被告人王某岩、刘某旺、曹某骅、李某重、郭某冲、王某、李某起、王某杰、张某阳、杜某豪等纠集在一起,建立专用微信群,利用微信群相互联系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在南阳市区高新区、卧龙区、宛城区多次实施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短时间内作案10余起,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整个庭审过程庄重严谨、秩序井然,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未成年人量刑等各方争议焦点,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充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甘某杰纠集被告人王某岩、刘某旺等人建立专用微信群,分工明确,以相对固定人员短期内多次实施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符合恶势力犯罪团伙特征。依法判决被告人甘某杰、王某岩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犯故意伤害罪、犯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分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一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刘某旺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曹某骅、李某重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郭某冲、王某、李某起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年、一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5000元、3000元;被告人王某杰、张某阳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分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杜某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时,责令甘某杰等被告人对多名被害人进行依法退赔、民事赔偿,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扣押的钢管等物品。

    曹聚改法官提醒大家,青春期是一个极易脱轨的“危险期”,未成年人犯罪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复杂的社会问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多领域齐心协力,利用教育、关怀等多种措施,正确引导,防止类似未成年人犯罪事件的继续发生。

责任编辑: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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