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申请人韩某与被执行人胡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两人在2013年10月10日签订了共同经营土地的合伙协议,双方约定韩某投资43万元,胡某负责经营管理。由于经营不善经营亏损,2015年1月双方签订了经营承担协议,约定双方各承担17.157万元。约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能拿出剩余赔偿款,韩某将胡某诉至宛城法院,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7.157万元现金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胡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韩某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发现被执行人情况特殊,前往医院、被执行人家中进行了实地调查。原来被执行人70岁的公公因为血癌住院,每个星期都做一次检查需要花费7000左右,每个月输一次血需要花费2000元左右。被执行人的丈夫也是肝硬化,每天都要吃大量的药。家里摊着两个病号,花费巨大,还有一个正在上学的孩子,一贫如洗的家里确实没有额外收入。
在执行询问过程中,胡某也表示自己不是不愿意还款,现在是夏季,家里种的树苗不好出售,想等到秋天树苗市场行情好后再把钱还给申请人韩某,如果现在对自己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家里的两个病号和孩子无人照顾,如果法院需要,自己会随传随到,坚决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了解情况后,执行干警进行合议后,认为此案件应属于执行不能案例,并与申请人说明了被执行人情况,申请人表示理解并积极配合法院。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曾有房产和车辆,但已经为了给家人治病筹钱转卖他人、无公积金、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家中有两个急需花钱的重症病人和上学的孩子,即使对其采取拘留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案件陷入执行不能,属于典型“执行不能”。法院经向申请人释明情况后,申请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终本”之后,法院对案件不是置之不理,束之高阁,而是每隔一段时间就会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终本案件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也会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查控财产,一旦发现有财产马上恢复执行,尽最大努力、穷尽一切措施努力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官寄语:
此件案例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执行不能并非法院执行不力,更不存在包庇”老赖“之说。事实上,不应该盲目给被执行人贴上”老赖“标签,“老赖”是指有能力履行法律义务而拒不履行的部分被执行人,而非欠债未还的所有被执行人。法院并非银行等金融储蓄机构,判决书也不是储蓄存折,拿了判决书绝不等于可以直接到银行取钱那么简单。在依法治国和网络信息社会,人们理应多些法治意识和理性思维,客观、全面看待执行不能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