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城执行:执行不能典型案例第一期

  发布时间:2020-05-12 17:03:45


    申请人尹某与被执行人刘建某、刘学某、张某因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宛城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共同赔偿申请人774913.19元。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尹某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执行措施,向公安机关发出了临时控制被执行人令、限制消费令、将其列入失信人名单等措施,并通过自媒体等多种媒体渠道发布。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和实际调查等方式,对刘建某、刘学某、张某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情况不间断进行了查询,且发现被执人在其它30多家银行并无开户信息;其名下无车辆,无注册公司信息,无房产信息;最后执行法官后先后两次对被执行人张川合、刘学江采取了拘留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三个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案件陷入执行不能。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公积金,对被执行人进行两次拘留。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案件陷入执行不能,属于典型“执行不能”,法院经向申请人释明情况后,其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依法对案件作出终本处理。但“终本”之后,法院对案件不是置之不理,束之高阁,而是每隔一段时间就对终本案件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重新调查,一旦发现有财产马上恢复执行,尽最大努力、穷尽一切措施努力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官寄语:今年宛城法院多次发起声势浩大的执行活动,对构建社会诚信体系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在案件执行中,有些案件并不存在“执行难”,而是“执行不能”,宛城法院希望案件当事人和全社会正确认识“执行不能”的客观存在性,理性认识执行工作,形成正确的执行预期和舆论导向,取得全社会的理解与共识。

责任编辑: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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