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夫”制造爆炸物 “轰隆”一声“夫”死“妇”受刑

  发布时间:2009-11-20 15:36:22


南阳市幸福小区爆炸案法院一审有了结果,20091120,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芦某有期徒刑十年。

20086月,被告人芦某以自己的名义到南阳市幸福小区租赁了一套房子,由许某(已死亡)出租金,二人姘居在一起。200811月底,许某将制雷管的原材料弄到出租屋内开始制造雷管,并制出五、六千枚。芦某在许某制造雷管过程中,帮助其清洗制造雷管所用的黄药过滤袋,并为许某提供生活保障。200936,许某在幸福小区12号楼出租屋内制造雷管时发生爆炸,许某和芦某的朋友崔某被当场炸死,并造成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23户居民财产损失159438元, 幸福小区12号楼为危房,价值2031159.52元。

另经查明,早在20073月份,被告人芦某即租房同许某姘居,许某为牟利生产、试验雷管、炸药,芦某以其租赁房屋为其提供场所。 2007年底试验成功后,许某通过芦某介绍,与袁某(另案处理)联系生产雷管、炸药的加工场所。20071216,许某、芦某等人将制造雷管炸药的原料及作案工具运到长葛市石固镇村袁某的翻砂厂中,许某先后召集赵某等四人(四人已判刑)制造雷管和炸药,芦某帮助烘干炸药、做饭、洗衣。20071221日晚,赵某在河南省许昌县自己家中制造雷管时发生爆炸,赵某被炸成重伤。当晚,长葛市公安局在查处许某等人非法制造爆炸物时,许某脱逃。

幸福小区爆炸案发生后,2009371,被告人芦某到南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芦某帮助他人非法制造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芦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且其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吴红军 齐娜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