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烟草批发、零售及运输许可证,即使买卖、运输真烟也要受到刑罚处罚。2009年11月3日,被告人闫某被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春节前一天,被告人闫某从湖北省襄樊市来到南阳,在南阳市仲景路蔡某经营的"黄鹤楼"烟酒店内,以每条210元的价格从蔡某处购买"芙蓉王"卷烟20余条,价值4200元。2008年3月12日,被告人闫某伙同孙某(已判处刑罚)驾车从湖北省襄樊市来到南阳市仲景路蔡某经营的"黄鹤楼"烟酒店内,从蔡某处购买"芙蓉王"卷烟280条,价值58000元。后在驾车运回襄樊途中,被公安干警查获。经查,被告人闫某无烟草批发、零售及运输许可证。
被告人闫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