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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城区法院:严厉打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 切断犯罪的资金源头

  发布时间:2020-10-10 14:53:26


    银行卡是当今世界上广泛流行的一种先进的新型支付手段和消费信贷结算的重要工具。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银行卡与人们日常生活的联系日益紧密。可是随着银行卡的普及,犯罪分子们的目光也盯上了这个便捷途径,目前,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既有伪造、窃取、买卖银行卡犯罪,又有使用虚假身份证冒领、骗领银行卡犯罪。在与行贿受贿、诈骗、恐怖组织、毒品等多种犯罪的交汇合流中,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已经成为了众多犯罪行为的资金源头,犯罪的 “产业化链条”已经形成。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犯罪案件。

    2019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刚让朋友曾某、杜某、李某、陈某、赵某、吴某办理绑定手机号和U盾的银行卡,共办理7张,并在微信里打广告以300元至400元不等的价格有偿收购他人银行卡,同时贩卖自己的银行卡和该7张银行卡。2019年9月23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南阳市宛城区嵩山路某网吧将被告人王某刚抓获,在被告人王某刚的身上和住处搜出前述7张银行卡和王某刚本人名下银行卡12张。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刚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官提醒:

    收购他人自愿出售的信用卡构成“非法持有”,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账户。据此,出售信用卡更不被允许,即使收购的他人自愿出售的真实信用卡,由于出售行为的不合法,收购人无法取得合法持有依据。

    依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责任编辑: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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