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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宛城区法院:轻信朋友圈信息购防疫用品受骗 网上交易不是法外之地

  发布时间:2020-09-02 11:06:26


    日前,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一起复工防疫期间买卖合同纠纷案,此案为复工复产的企业追回被骗的钱财,也为广大群众敲响了警钟。

    2020年2月16日,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因复工防疫需要,急需体温枪1000支,原告职工在微信朋友圈里看到被告刘某良有出售口罩的信息,便与其联系询问其是否有体温枪出售,经过沟通,刘某良称其有体温枪出售。因疫情不能到实地考察,原告便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向刘某良购买体温枪1000支并通过转账的方式分别向刘某良转款325000元、45000元,付清了全部货款。收到货款后,刘某良在微信中称21号发货,最迟22号发完,但刘某良却以各种理由迟迟未发货。为此,原告要求按照双方约定,退回货款37万元,并让刘某良支付违约金5000元,通过微信沟通,刘某良同意。原告经办人多次催促,被告刘某良于2月25日向原告汇款3万元,3月13日,被告刘某良向原告支付5000元违约金,经公安机关追要,5月19日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收到转款5万元。但下余货款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久拖不付。

    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将刘某良及其妻子王某一并告上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返还购货款3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依法判令二被告自2020年2月25日至货款还清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真实有效,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全部货款,被告刘某良未按照约定向原告交付货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刘某良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另外,被告刘某良与王某虽是夫妻关系,但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没有证据证实王某参与原告买卖合同,也没有证据证实该债务是基于二被告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原告请求被告王某承担返还货款义务的诉请,因没有证据证实属于夫妻共同意思该院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刘某良返还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购货款290000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陈琪表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居间合同关系,即被告刘某良是买卖合同的相对人还是居间人。买卖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买卖合同只有双方当事人,居间合同不仅仅有买卖合同当事人还有居间人,是三方当事人,并由居间人收取服务费。本案中,从原告与被告之间为订立购买体温枪的微信沟通记录中可以看出,双方对购买体温枪的价款、质量、如何支付货款、合同履行地、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及违约金均作了明确约定,符合买卖合同的成立条件。在双方聊天记录中支付货款及解除合同后退款路径均为原被告双方的银行卡,故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成立。陈琪法官说道:“现在正处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大家在购买口罩、体温枪等防疫用品时要提高警惕,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降低财物损失风险。

责任编辑: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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